各市州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请各市州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并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省国资委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指导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分则
第八条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内部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指导监督工作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
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业务工作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条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综合职能部门和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业务工作部门反馈指导监督工作情况。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综合职能部门开展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三)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五)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
第十二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
第十三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四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五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重大投融资、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领导班子、群工、宣传、统战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文化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八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职务消费等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条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针对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计划应当抄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针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应当加强调研,对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参加的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会议分为综合性会议和专题性会议。综合性会议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由指导监督综合职能部门、业务工作部门分别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区域内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不符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就本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一)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关参加指导监督工作会议、抄报指导监督工作计划、规范性文件备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项报告、配合监督检查等规定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强化指导监督工作保障,将指导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指导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每年度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接受指导监督、开展相关工作、完成相关任务等情况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批评。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川国资法规〔2007〕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青神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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