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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发〔2018〕9号

  
日期:2018年04月12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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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和管理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允许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

所称合作保险机构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工业企业法人。

第四条为鼓励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基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并设立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实施贴息、贴费(贷款保证保险费、专利价值评估费)。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眉山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已纳入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

(二)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及的专利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所涉及的专利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

(五)所涉及的专利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规定。

(六)在合作保险机构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

(二)有假冒专利行为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专利纠纷的。

(五)专利权已质押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

第九条出质的专利权可由借贷双方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独立价值评估,贷款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严格按照《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眉府发〔2017〕24号)和《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暂行)》(眉工企补偿发〔201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发放的金额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等长。在办理贷款业务之前,贷款保证保险费由借款人支付,后续按规定申请财政补贴。

第四章贷款人、合作保险机构的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专利权质押贷款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0%(含)。

(四)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专利权质押贷款规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三)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应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将予以备案的合作保险机构名单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风险补偿和专项补贴的实现方式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

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风险共担机制,按照先理赔后补偿的原则,对贷款人专利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包括纯专利权质押贷款以及组合质押贷款中明确属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减去保险首次风险分担部分后,对不足部分及后续发生的损失,由贷款人按《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申报补偿。

(一)保险风险分担:专利权质押贷款逾期后,贷款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抄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并按照与合作保险机构的约定,启动理赔程序,理赔结束后,启动贷款清收流程。

(二)银政风险补偿:保险风险分担后,贷款人就不足部份及后续发生的损失,按照《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和《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暂行)》的程序和办法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专项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资金的贴息额为已发放贷款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得超过两年。同一专利权只对首次贷款给予贴息,再次质押融资贷款不予贴息。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方可申请贴息。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和专利价值评估费补助额为发生额的50%。

(三)申请贴息、贴费资助的借款人,于次年元月向市科技局集中申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提出补贴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由市科技局在市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提出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支持企业名单。贷款人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支持企业名单中,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合作保险机构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支持企业名单中,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证保险事项。

借款人应与合作保险机构签订专利权保证保险合同后,向贷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人同意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项目,应与借款人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有关内容做出规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处置所得在扣除处置费用后,按赔付比例分摊给赔付各方。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贷款人与合作保险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率、赔付率等设立业务暂停机制,当贷款人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或合作保险机构在赔付率达到150%时,贷款人和合作保险机构应暂停专利权质押贷款及其保证保险业务,业务暂停期间,应进行整改。并将业务暂停的情况和整改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上述逾期率指专利权质押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上的未结清贷款余额占贷款人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的比重。

上述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赔付总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赔付总额为合作期内合作保险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总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合作保险机构针对贷款人发放的包括已结清及未结清的全部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合作期内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与合作保险机构均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贷款人在收到市风险补偿基金后五个工作日启动追偿程序。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的共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对于决定给予贷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应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批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与合作保险机构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下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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