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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4〕211号

  
日期:2015年03月30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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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保公司

2014年,省厅已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以谈判方式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新的承保公司,并与之签订了省上统一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协议。

二、承保内容

(一)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的、已与就业见习基地签署就业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

(二)保险期限:一次承保时间为6个月。若就业见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需在承保期结束前5日内,再次上报被承保人名单,两次承保累计不超过12个月。任一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其保险自动失效。

(三)保费金额:48元/人。

(四)保险险种:《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五)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5万元整,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残疾,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和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25万元整。

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公立医院治疗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在每次扣除100元以后,按照100%的比例报销。最高累计报销6万元。

4.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日100元标准给予住院津贴。一次住院不得超过90天。在保险期内以90天为限。

三、相关要求

(一)全面公布相关的就业见习政策及保险待遇。各地要在官方网站和本地媒体上公布就业见习政策以及保险险种、保障内容等,要督促就业见习基地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时,将《四川省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南》(见附件1)发给每一名高校毕业生,确保他们知晓自己的保险待遇,真正保障好他们的切身利益。

(二)及时报送相关的参保信息。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当天,各市(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见附件2)汇总,以传真(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处。需要更改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处报告。

(三)妥善处置意外保险事故。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当事人或其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就业见习基地,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利益。就业见习基地收到保险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并积极协助当事人理赔。

(四)各地要将就业见习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

(五)新的承保公司,已于2014年2月28日起开始承保。以后变更承保公司、承保内容等事项,省厅将重新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处周强

联系电话(传真):028—87789046

电子邮箱:scsjyj@126.com

保险公司24小时报案电话:955111360802169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8日

上一条:关于转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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