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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86号

  
日期:2015年07月16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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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去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各地下大力抓好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够落实、职责不够明确、运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是劳动保障部门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谋求新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开展就业服务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前沿阵地,也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支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对于构建城乡统筹、上下连通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从总体上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和重要的任务来抓。要继续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劳动保障部“六个到位”的工作要求,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人员编制、工作场地、经费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职责,指导其完善工作条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保障服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是最基层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抓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较多、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任务较重和有条件的社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劳动保障组织,落实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其他社区也要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通过典型引路,推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社区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基础,规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管理

(一)统一机构名称。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和省编委《关于加强全省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03]51号)的规定,抓紧规范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名称。街道(乡镇)设立的劳动保障机构,其名称统一为“Χ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社区建立的劳动保障组织,其名称统一为“Χ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镇)在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专门人员,其名称统一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同时,要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标识(包括标牌、颜色和标志)。

(二)统一基础台帐。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基础台帐,统一基础台帐的格式、内容和各项指标口径,全面反映辖区内的劳动保障信息和基础工作情况。已配置计算机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以市(州)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电子台帐和数据库,实现基层劳动保障基础数据的规范化管理。

(三)统一工作流程。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流程,明确管理服务规则,规范办事程序,统一格式,上墙公布,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统一规章制度。要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运作,促进基层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五)统一服务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是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人本服务”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对象满意为落脚点,抓紧制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和岗位职责,推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保障,推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搞活运行机制。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聘用工作人员,要普遍采取公开招聘、严格考核、集中培训、持证上岗的办法,实行严格的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建立起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要尽可能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4050”等救助对象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的企业劳资干部中选拔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人员,选配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经费补贴与其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和工作实绩挂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把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当务之急,下大力抓好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开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以及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他们更好地履行基层劳动保障职能、胜任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创造条件。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3]2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的定编方案,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编制内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单位缴纳部分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的,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属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属于公益性岗位。对在社区聘用“4050”等救助对象担任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应按规定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附件: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2、社区劳动保障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职责。

附件: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0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的工作职责是: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

2、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

3、办理(协助办理)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和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4、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查核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项目初审,提供办理有关手续的服务;协调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组织或推荐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项就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的,可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再就业救助活动,帮助“4050”等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

6、指导辖区内社区就业实体、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创办,推动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工作。

7、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调查,建立参保信息台帐。指导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协助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查、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等项服务性工作。

8、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丧葬补助费领取、医疗卫生和老年生活照料等项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9、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数据库,提供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和其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10、协助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健康档案;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审核和确认。

11、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2、乡镇劳动保障所还要负责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调查统计、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动员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岗培训、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办理有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组织劳务输出等工作。

13、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上一条:转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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