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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市脱贫领组〔2018〕7号

  
日期:2018年04月25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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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4月20日

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

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要求,鲜明政策导向,落实政策措施,巩固前期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助成果,切实将符合诊断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疾病患者全部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有效防止因病致(返)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区统筹、部门配合,联合筛查、分别录入,各负其责、落实政策”的基本原则,在2017年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确保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符合诊断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疾病患者全部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疾病患者费用负担,摆脱因病致贫、因贫返贫的困境。6月30日以后新发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可随时确诊申报、享受政策。

二、疾病病种

Ⅰ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损害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 ;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糖尿病(1型、2型);脑卒中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痛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

Ⅱ类:恶性肿瘤(含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浆细胞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殖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

(一)细化具体方案(4月下旬前)。

各县(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人力调配、任务分工等,确保工作强力有序推进。

(二)集中部署宣传(5月上旬前)。

下旬前,各县(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分管领导、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开展集中工作部署和政策培训,统筹协调安排,明确工作责任,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宣传手册》,结合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印发简单明了的政策宣传资料,确保“人手一份、入户入袋”,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特殊疾病门诊的知晓度和对疾病筛查诊断及申报管理的参与度。要比对前期筛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将宣传重点放在边远偏僻和平时宣传力度较弱的村社,确保政策宣传无死角。

(三)筛查录入管理(6月30日前)。

1.系统比对。通过调取全市医保系统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申报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和就诊人员数据,及时将人员信息发到各乡镇卫生院,存档造册,避免重复工作。

2.全员筛查。印制《XX县(区)XX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申报告知书》(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户为单位发放到全乡(镇)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逐一筛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告知书》经贫困户签字后由村委会存档备查。

3.分类录入。乡镇卫生院对具备特殊慢性疾病申报条件的(有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进行确认,并填写《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录入医保系统;对自述患有上述特殊疾病但不能提供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的,须到县域内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进行确诊,并由确诊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后录入医保系统。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医疗机构确诊的,各县(区)应组织相关医务人员下沉诊断,确诊录入。筛查性诊断费用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门诊费用报销(支付限额为1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申报人自行负担。

4.台账管理。各乡(镇)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录入医保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建立台账,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确保医保待遇享受。统一制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把《门诊特殊疾病卡》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四)强化督查考评(长期)。

凡在督查考评中发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因筛查不到位,影响其待遇享受的,将对相关县(区)通报批评,督查考评结果纳入区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认识,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各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确保 “筛查救治一人不漏,医保待遇全面享受”。

(二)严格审核。各县(区)卫计部门要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成立特殊疾病门诊诊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所在辖区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资格认定工作。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医保办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诊断专家由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主治职称以上医师承担;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工作的沟通协调,严格审核标准,将申报资料齐全的建档立卡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做好跟踪管理。

(三)落实政策。按照《眉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眉人社发〔2016〕7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机制,确保特殊疾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经费保障。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每筛查一个门诊特殊疾病患者10元的标准由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据实拨付。其中乡镇政府工作经费补助每人3元;医院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每人3元;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每人4元,用于制作门诊特殊疾病卡和印制宣传资料。

五、本实施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眉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人社发〔2016〕78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眉人社发〔2017〕9号)和《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眉人社办发〔2017〕94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XX县(区)XX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申报告知书(模板)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卡(模板)

3.眉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宣传手册

附件1

XX县(区)XX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

特殊疾病资格申报告知书(模板)

为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医保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因病致(返)贫。在2018年4月XX日—X月XX日期间,请您或委托人持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及个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申报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如自述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相关病种但不能提供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的,须到县(区)内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XX医院、XX医院……)检查确诊【费用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门诊费用报销(支付限额为1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申报人自行负担】,凭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在就诊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申报。

XX县(区)XX乡(镇)

-------(贫困户以户为单位签字)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卡(模板)

附件3

眉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

特殊疾病筛查救治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病种和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享受的报销政策?

分类

病种名称

最高报销金额

(元/人/年/种)

起付线

报销比例(%)

I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2.帕金森氏病;3.强直性脊柱炎;4.重症肌无力;5.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6.癫痫;7.痛风。

800

90%

1.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损害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2.糖尿病(1型、2型);3.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4.脑卒中后遗症;5.类风湿性关节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

1200

1.肝硬化失代偿期;2.慢性活动性肝炎;3.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0

II类

1.恶性肿瘤(含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浆细胞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殖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期;3.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4.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地中海贫血

与门诊、住院等合计计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计一次起付标准

视同住院费用报销。个人支付比例不超过10%

三、最多可认定几个病种?

I类可认定2个病种,Ⅱ类无限制。

四、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认定?

申请人或委托人向医保关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业务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五、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

(二)《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三)社保卡复印件。

六、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I类从认定的次月开始享受,Ⅱ类从认定的下一次就医开始享受。

七、在哪些医疗机构治疗可以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

从2018年1月1日起,门诊特殊疾病严格实行定治疗机构管理,病人需在其选择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才能报销。其中,I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可在辖区范围内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Ⅱ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在辖区范围内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八、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一是通过认定后超过12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12个月以上的。二是复审不合格的。

九、哪些病种需要复审?

脑卒中后遗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病人须每3年到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复查材料。其他门诊特殊疾病不需复审。

十、对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疑问咨询哪个部门?

咨询电话:区号:028 服务热线:12333

市本级:38165012、38165731

东坡区:城镇职工:38103580 城乡居民:38296220

彭山区:城镇职工:37611238 城乡居民:37612135

仁寿县:城镇职工:36286599 城乡居民:36298670

丹棱县:城镇职工:37202306 城乡居民:37201253

洪雅县:城镇职工:37403255 城乡居民:37401299

青神县:城镇职工:38830429 城乡居民:38830429

上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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