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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日期:2015年06月04日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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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参与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对水源地区域污染源进行监管,确保辖区内的饮水安全;

6、负责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及回复,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所管辖区域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察并参与验收工作

9、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0、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

11、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上一条: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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