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交由包工头、班组长等个人代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结算农民工当月工作量,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定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发放生活费等方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到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眉山发展公司、市铁建办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农民工不得进场务工;建立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强化实名制管理。封闭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地大门装设门禁系统,如实记录务工人员的进出场情况,完善考勤登记。其他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起有效的考勤管理系统,切实掌握每个劳务人员的考勤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劳动用工管理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眉山发展公司、市铁建办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3.建立健全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异地注册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代发农民工工资。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将工资款单独转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铁建办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配合)
4.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眉山发展公司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配合)
(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和监控制度。
5.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标准足额缴存,实行财政专户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并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铁建办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6.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7.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以及社区网格员,综合运用集中排查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配合)
(三)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管理备案。
8.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全市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眉山发展公司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9.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未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眉山发展公司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10.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眉山发展公司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配合)
1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劳资专管员、工资保证金、实名制、告示牌、工资发放公示牌等纳入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眉山发展公司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2.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曝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配合)
13.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劳动用工和工资管理不规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采取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安全评价等级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4.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化解处理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铁建办等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配合)
15.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16.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市本级和县(区)普遍建立完善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政府,市委维稳办、市委群工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17.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检察、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文广新、食品药品、商务、卫生计生、国资、工商、岷东新区、甘眉园区、金象园区、总工会、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分别负责〕
18.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制,坚持县级领导包案负责制度,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分别负责〕
19.落实部门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国土资源、文广新、食品药品、商务、卫生计生、国资、岷东新区、甘眉园区、金象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领域、业务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分别负责)
20.强化督查问责。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的地区、行业及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执行制度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监察机关要严格追究问责。〔各县(区)政府和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全力抓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落实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行业主管优势,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市级联席会议每年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1.眉山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制度
2.眉山市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社会公布制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附件1
眉山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眉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临时生活困难而设立的,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企业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财政应急周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工资企业职工吃、住、行等方面的临时困难。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筹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额度为:
(一)市本级500万元;
(二)区县500万元至3000万元,具体金额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因特殊情况出现应急周转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增加专项资金。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地震、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企业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工资,造成企业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企业欠薪逃匿,造成企业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企业拖欠企业职工工资,造成企业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第五条 欠薪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按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内一次性垫付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由欠薪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欠薪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眉山市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申报表》(附件1.1),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提交证据材料,并出具偿还计划书。
第七条 主管部门受理欠薪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使用意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核拨的应急周转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应急周转金发放后,主管部门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凭证。
第九条 欠薪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后,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偿还计划书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偿还的,应当由欠薪企业提出,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欠薪企业无故拖延偿还使用的应急周转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按民事程序追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公安、司法、工商、总工会、人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追缴工作,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不受损失。
第十条 欠薪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后,因企业主体消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在当年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眉山市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申报表》(附件1.2),连同垫付基本生活费发放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核销。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后出现缺额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防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界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1.1眉山市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申报表
1.2眉山市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申报表
附件1.1
眉山市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欠薪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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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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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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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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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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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垫付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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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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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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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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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眉山市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申报表
申报企业: 日期:
欠薪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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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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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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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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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销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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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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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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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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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眉山市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社会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诚信经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社会公布制度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半年报送一次公布严重拖欠工资问题报送表(附件2.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公布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下列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群体性上访、阻断交通或停工等群体性事件的;
(三)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承包人失联、逃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向社会公布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包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产生的社会后果;
(四)相关处理情况。
第五条 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每半年在市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在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眉山新闻网等媒体予以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故意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体系,并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界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2.1眉山市公布严重拖欠工资问题报送表
附件2.1
眉山市公布严重拖欠工资问题报送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人: 报送时间: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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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包人)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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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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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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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理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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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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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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