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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7﹞78号

  
日期:2017年06月20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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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管理,规范行政审批,整顿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燃气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对燃气管线的巡查检修,及时更新改造老旧管网,完善燃气管道沿线的标志标识。完善燃气场站、供应站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的视频监控设施,配合做好液化气钢瓶可溯源体系建设,建立液化气钢瓶电子标签,完善销售台账信息,依靠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保力量,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建立以液化石油气企业为主体的配送经营机制,设置液化气钢瓶集中存放点,分销配送点只能存放液化石油气样瓶。规范燃气运输车辆管理,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规范且有明显标识。加强配送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配送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二)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本地本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监管,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燃气充装站、分销点,从严查处使用过期钢瓶、超期钢瓶的个人和企业,制止和纠正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拆除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调查处理在本区域内注册的跨范围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燃气企业。积极开展燃气安全教育,通过发放安全资料、发送短信、制作电视报刊、举办讲座、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指导县(区)加强属地监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燃气监管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受理燃气违法举报并联合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等行为进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燃气场站、加气站、充装站等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计量器具等进行监督检查,核发工作人员上岗证件,查处超期钢瓶、报废钢瓶、翻新钢瓶、未经注册钢瓶和作业人员、配送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内燃气配送车辆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等行为,纠正配送员不统一着装、运输车辆标识不明显等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二、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

(一)完善燃气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眉山市“十三五”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燃气行业发展。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眉山市“十三五”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并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所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跨范围经营,不得扰乱燃气市场秩序。管道燃气企业应建立管道燃气建设和供气管理制度,不得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管通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完善配送网络,加强气瓶流转管理,保证每个气瓶流向清晰。运输和配送燃气的车辆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且标识清晰,配送员要做好气瓶交接验收,保证气瓶安装使用安全可靠。

(三)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从2017年6月10日起,直接向县(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在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中逐步推广特许经营制度,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三、加大燃气安全管理力度

(一)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县(区)政府和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一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燃气生产充装、道路运输、销售经营配送等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燃气企业要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大巡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要建立台账,迅速进行更新或检修,对标志标识不清楚的燃气设施要立即设立标志标识,对由第三方引起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隐患整治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应对燃气企业的巡查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巡线记录不完整、安全隐患未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开展液化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质监部门要加大液化气钢瓶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进入眉山市场的液化气钢瓶,一律实行注册准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燃气从业人员培训。由县(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利用1个月时间,开展一次液化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发现使用超期钢瓶、过期钢瓶、非法翻新钢瓶等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并进行责任倒查;对留存在居民、餐饮场所、商户中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或未在本市注册的液化气钢瓶,应要求经营企业立即回收,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市销售。对拒不整改的经营企业,可没收液化气钢瓶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开展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构筑物专项整治。管道燃气建设应加强规划监管,遵循“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县(区)政府应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专项整治行动,对加气站、充装站周边不符合消防安全间距的建(构)筑物,对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或拆除。截至2017年底,全部清除现存非法违规占压燃气管线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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