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办理程序的通知》(川卫发〔2016〕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全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信息补录、遗失(损毁)补办和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的由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负责办理。
(二)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类别为中医(包括中医、
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由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信息补录、遗失(损毁)补办。
1.申请:申请人根据原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所在地域(个体或无单位者)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委直属各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申请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核表,信息更正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信息补录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申请审核表》,遗失(损毁)补办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办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交审核资料。
2.审核: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认定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3.办理:由县(区)卫生计生委或委直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公函,2、4、6、8、10、12月第四个工作周集中办理。
(1)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的,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审核后,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办理。
(2)执业类别为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审核后,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报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办理。
(二)归国人员医师资格认定。
归国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现工作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归国人员认定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并按表中要求提交审核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三、递交材料
(一)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
1.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一代和二代身份证信息不相符的,另外需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公民主项(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审核单位及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签字盖章。
(二)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
1.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7.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个人档案。
一代和二代身份证信息不相符的,另外需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公民主项(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7项必须提供,8-10项至少需提供1项。所有复印件需审核单位及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签字盖章。
(三)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办。
1.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办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二寸免冠同底彩色相片2张(注明单位、姓名);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一代和二代身份证信息不相符的,另外需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公民主项(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7项必须提供,8-10项至少需提供1项。所有复印件需审核单位及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签字盖章。
四、工作要求
1.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和市直属单位相关部门收集资料审核盖章后,统一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不对个人办理。
2.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须严格审核相关材
料,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办理情况一览表》,并在相应的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工作纪律
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办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送审材料真实可靠、材料审核严谨细致。如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查实有作伪证、出具假证明或为他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情况的,将对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
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28--38195531,电子邮箱:87521442@qq.com;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联系电话:028--38195326,电子邮箱:236598469@qq.com。
上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医学生定向招收培养协议签订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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