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加快实施依法治统,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强统计法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立法,夯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制度基础
1.加强党对统计立法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机构党组要按照本机构法定职责,切实将拟定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审定本单位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本单位提出的法规性草案、统计部门规章,及时研究统计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把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统计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全局要求和统计改革发展要求。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统计立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点统计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统计立法项目亲自推动、重大统计立法问题亲自协调,党组其他负责同志按照党组统一部署抓好分管领域统计立法事项。
2.进一步健全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认真总结近年来统计改革发展的经验,加大对统计工作难点问题研究力度,为修改《统计法》有关条款提供扎实的依据。积极推动《统计法实施条例》尽早出台。抓紧调研制定《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送审稿)》。
3.修订完善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察部门修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时修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政府统计机构依申请提供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自身资料管理办法》。研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研究修订统计规范性文件。
4.认真做好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各地统计局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切实加强与地方人大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协助对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建立健全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5.健全合法性审核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对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严格履行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统计信息进行法律审核的职责。
二、深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
6.认真做好统计“七五”普法工作。普法开局之年,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统计“七五”普法规划和各年度计划。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争取将《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纳入本地区“七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
7.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力度。认真做好对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执法人员和专业统计人员培训,突出抓好对所有省级统计机构主管法治工作的领导、统计法治部门负责人和所有市级、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主要讲清统计上弄虚作假危害性、当前统计数据造假主要表现、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将定期举办示范班,各省级统计局要组织完成对市级、县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调查总队要完成对市级、县级调查队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认真做好对统计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统计普法的效能。
8.进一步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对于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重点进行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的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统计部门重大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统计法“十三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于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重点进行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宣传教育,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进行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要不断创新统计普法宣传形式,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努力将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资料公布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9.认真组织实施重大统计普法活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配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宣传《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为核心,精心组织实施“12?4”“12?8”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活动,掀起统计普法高潮,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查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10.突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坚决把各种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特别是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两类“三个不得”案件,各种指令报送、冒名报送、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案件作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对这些统计违法行为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实行零容忍。
11.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始终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对于发现的重大统计数据造假线索或者重大普查和重要统计调查关键阶段发生的统计数据造假线索,国家统计局将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直接核查。省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转交线索查处,不断加大直接核查和查处案件力度,认真组织推动市级、县级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市级、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落实查处各种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要求。各级统计机构要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对于统计上弄虚作假举报线索都要进行核实、处理。
12.积极推动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对统计上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及其责任人处理进行通报,以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13.全面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率和频次,科学运用抽查结果,严格按要求做好各项抽查工作,加大主动执法检查力度。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统计局。
14.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在各级统计机构内部,建立统计执法和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纪检部门及时介入制度。健全国家统计局直查案件和转交省级统计机构核查案件制度。国家统计局组织执法人员、专业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将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参与数据造假,或者对辖区内发生的数据造假不闻不问等问题列入国家统计局巡视范围。
15.完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约谈通报曝光制度。有关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约谈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时间参加约谈,端正对违法案件的认识,明确严惩统计违法的态度、整治的方向及重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约谈情况。所有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都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典型的统计数据造假案件要进行曝光。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都要在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16.健全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直接核查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和地方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或者移交省统计局由其移送省纪委、监察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国家调查队系统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依据案件情况、部门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国家统计局机关纪委。地方各级统计局和国家各级调查队要依照上述规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通过与任免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的有效联动和密切合作,使统计违法人员依法依规得到严肃查处。
17.全面清理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部署,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据或者数值区间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误导下级统计机构或者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为各种评比、资格认定等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今后,发现有违背上述要求的文件和做法,将以违反统计政令、违反统计法精神,予以严肃处理。
18.严格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负起执法检查的主体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执法检查工作。要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强化督办考核,坚决纠正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案不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现象。
19.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其他各项常规工作。加大对执法骨干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检查水平。严格《执法检查证》发放,未经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发放《执法检查证》。认真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继续做好案卷评查工作。
四、完善涉外调查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20.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管理。切实改进审批管理,强化服务理念。国家统计局将加快制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审批制度,建立网上审批系统,2016年开始对所有申请机构进行网上资格认定。各省级统计局要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完善审批流程,制订工作细则,明确审批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及时公开有关审批事项和制度。
21.认真开展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时要严格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征求同级参与审查部门意见,确保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符合认定条件。
22.依法依规开展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敏感性,严格依法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特别是要严格审核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开展的社会调查项目。调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断提高涉外社会调查审批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3.加大对涉外调查机构监管力度。各地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对已取得国家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日常管理,将检查涉外调查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年度统计执法计划。要认真查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
24.强化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统计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健全统计法治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5.为统计法治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保障。要统筹安排,将统计执法、立法普法和涉外调查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统计执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法治工作正常开展。
26.增强统计法治力量。建立统计执法机构,增加统计执法人员,建好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各省级统计局要适应统计法治建设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成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推进市级专门统计执法机构建设和县级专职统计执法人员配备。各级统计机构要不断努力提高统计法治队伍整体素质。
27.加强统计法治研究。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新思维新理念全面审视和定位统计法治工作,深入研究探讨做好统计法治工作方式和途径,为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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