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工作。
2.县(市、区)交通局是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主体。要组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免费为通村公路提供技术指导;批复开工报告,指导村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负责乡(镇)、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室;为通村公路路基施工提供压实机械,负责对农村公路质量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对通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村民委员会作为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负责辖区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公示和举报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名称、投资规模、从业单位、质量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并在材料料场、施工现场将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向社会公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整改回访制度。对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要认真、及时进行核查,整改,并建立整改档案。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月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局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按项目汇总后,报告给市(州)交通局(委);市(州)交通局(委)在每月30日前,将全市(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汇总后,报告给省交通厅公路局(工程质量事故月报表格式见附件)。农村公路建设中如发生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章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
1.贯彻执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控。
2.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控制,注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
3.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及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
4.加强工程建设日常检查,路基、路面基层、路面完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5.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文件中必须按规定约定工程质量条款。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申请质量检测,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工作。
6.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应主动接受市(州)、县(市,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并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第十八条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1.通乡公路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资质,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
2.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规范,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依据资料完整,方案论证充分,质量、安全措施有效。
3.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责任人,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4.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选择适当的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和利于后期养护;充分利用旧路,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注意查明沿线的水文地质情况,对大的地质病害尽量采取绕避处理,在设计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提高设计质量。
5.设计深度要求:
一般的县通乡公路项目,按照工程基本建设要求,搞好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重点做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的设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及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工程项目可直接采取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通村公路项目由辖区县(市、区)交通部门免费提供简易设计,但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设计图。重点做好路基工程、挡防工程和排水系统的设计。
6.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须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工程施工资质,项目经理须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资质,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2.必须按照国家公路工程建设的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明确岗位质量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压实,拌和、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工程质量控制要求,重要结构部位和重点工序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4.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委托除业主外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5.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业主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以接受调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1.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2.通村公路建设质量要依靠群众开展社会监督,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并负责质量监督检查。
3.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置应满足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4.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以及试验工程施工工艺;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和旁站,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内容、规定频率对工程进行自检,并按要求组织抽检,参加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五章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加强材料质量试验检测。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沥青以及砂砾石、片(块)石等路基填料必须经过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土石方开挖不得大挖、超挖和过量爆破,避免对边坡的扰动。在路基施工中应优先设置排水设施,作好施工临时排水,保证全线排水顺畅。
2.路基填方必须坚持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填料最大粒径应不超过15厘米;路基填筑前,对土质填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填筑性能指标;严格控制填土层松铺厚度。碾压完成后,应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3.路基加宽应按规范在老路基上挖台阶,以加强新老路基的整体性和均匀性;软弱路基补强开挖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补强材料应采用透水性好的碎石或砂砾石等材料。
4.挡防工程、桥涵工程等构造物墙(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30cm分层回填、碾压。
5.路基工程每完工1—3公里(连续,通村公路可按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检测验收,重点检测压实度及弯沉值。不合格路段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和均匀,保证压实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半刚性基层施工应采用厂拌设备集中拌和。如采用全幅施工时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接缝处理,及时养生。
2.路面面层施工应注重施工程序,保证工程的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水泥路面施工,应加强配合比试验、控制材料规格及用量,加强拌和、立模、振捣、外观、养生、切缝、灌缝等质量控制。
沥青路面施工,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严格控制材料级配。人工撒布沥青表面处治时,要控制好每层沥青用量,骨料撒布要及时均匀,加强初期养护;沥青路面采用机拌机铺施工时,要严格按规范加强质量控制。
泥(灰)结碎石路面施工,应控制好配比,保证厚度,注重摊铺、灌浆、压实、养生等质量控制。弹石路面施工,要保证石料强度,加强垫层、弹石铺砌,嵌缝压实、养生质量控制。
采用“三新技术”的路面施工,应经过试验路段观测,质量可靠、成本较低、施工方便方可大面积推广。
3.路面各结构层每完工1-3公里(连续,通村公路可按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检测验收。柔性路面重点检查弯沉值、压实度、结构层厚度及面层平整度,刚性路面及半刚性基层重点检查基层压实度、结构层厚度、材料抗压强度及面层平整度。经检测不合格路段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挡防、桥涵及排水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必须按规范和施工图要求施工。加强圬工砌体、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的施工质量控制,确保结构物的安全和质量。
2.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拌和,运输,浇筑的质量控制;混凝土拌和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3.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施工中不漏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及预应力束加工,焊接质量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4.圬工砌体施工用材料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拌和均匀;石料合理搭配,砌筑砂浆饱满;注意砌体表面平整,均匀、美观;及时养生。
5.每1-3公里内(连续,通村公路按项目)的小桥涵洞、挡防及排水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检测验收;大、中桥梁工程以座为单位组织检测验收。
第六章竣(交)工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各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通乡公路验收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和《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通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30公里以上的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完工后由市(州)交通局(委)组织交工验收,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余通乡公路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竣工验收由设计审批单位组织。
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以乡(镇)为单位,由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市(州)交通局(委)进行指导;省交通厅公路局对通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检。
第二十八条市(州)质量监督分站负责辖区内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30公里以上的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应有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交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作出质量检验评定,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评定书》。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必须经验收合格后,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将项目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完工后交养护管理部门。
第七章人员培训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人员的水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统一教材、分级培训模式。厅公路局负责对市(州)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交通局负责对县(市、区)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对乡(镇)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水平。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对在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下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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