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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日期:2018年04月20日  来源:眉山市林业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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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林业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科、室、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林业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为成员单位的政务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政府信息上网工作。

第六条 局各科室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省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林业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五)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产业发展、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处室局或单位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正在讨论、研究尚未最终确定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政府网站(必须);

(二)新闻媒体;

(三)林业局门户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开栏;

(六)听证会;

(七)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第十条所列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政府信息的,可通过省林业厅门户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向市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科室局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机关各科室局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 各科室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六)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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