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要求,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提升标准(暂行)》(A+标准)、《游客高峰时段旅游景区应对标准》(A++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在原《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国家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并经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2014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从8月1日起,我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的相关工作按新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旅游局
关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要求,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5-2003)、《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提升标准(暂行)》(A+标准)、《游客高峰时段旅游景区应对标准》(A++标准)以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四川省内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创建、指导、初评、申报、评定(受理-评前公示-现场评定-整改-暗访-审定-社会公示)、公告、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每年二月底前,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景评办”)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景评办”)申报本年度拟创建4A级旅游景区名单及景区基本情况。原则上各市州以上年创建数量为基数申报计划,确需增加的,增量不超过上年新增4A景区数量的2家。为确保质量稳定,有序增长,省景评办对年度新增4A景区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新增4A景区数的10%,确定本年度创建4A级旅游景区预备名单。
二、创建
列入预备名单的景区应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三个评分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A+、A++标准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详细的创建计划。创建方案和计划应将4A景区与所在区域的配套及要素建设等联动发展内容纳入统筹安排,涉及当地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应由当地政府明确任务、分解落实。创建计划和方案应报所在市州景评办审核同意,并上报省景评办备案。创建工作要体现服务,从小事着眼,从细节着手,注重人性化、品牌化、特色化。
三、指导
创建景区实施创建计划后,市州景评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对景区创建工作予以全程业务指导,指导内容包括国家标准、A+、A++标准、智慧旅游发展等方面。同时亦可根据创建景区实际情况,申请省景评办组织专家组赴实地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初评
创建景区经自查自检,评分达到4A级旅游景区标准,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向所在市州景评办提出初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评定申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及自检评分表、A+、A++标准的自查得分情况。
市州景评办收到旅游景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公示申报景区的基本信息、初评流程、评定组(评定员、监督员)名单等情况;公示无异议,及时组织评定组对申请景区进行初评。初评组人员随机抽选,严格评定检查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州应建立市州级旅游景区评定员和监督员库。
五、申报
市州景评办经过初评,评分达到4A级旅游景区标准,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向省景评办提出评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推荐意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及初评细则一至三的评分表,A+、A++标准得分情况(附电子文档)。省景评办收到市州景评办推荐旅游景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组对申请景区进行评定。上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外,须进行网上填报(具体填报平台我局另行通知)。
六、评定
(一)受理
1、受理流程
省景评办收到市州景评办申请4A级旅游景区评定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进入评定受理阶段;按照程序组建评定组、进行评前公示等前期准备工作。
评定组由景区评定员和监督员组成。评定员由相关专家、部分4A级及以上景区负责人、业界代表构成;监督员由省、市州旅游局负责景区工作的局领导和工作人员构成。评定组人员由省景评办在评定员库和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每组成员3-4人(评定员1-2人;监督员1-2人)。
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实行“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景区评定员和评定监督员工作要求
(1)各级景区评定员在评定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应按照国家标准、A+标准、A++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在现场检查反馈会上,向受检景区提出严谨、规范、条理清晰,且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反馈意见。现场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形成景区整改建议,及时书面告知创建景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同时提交检查报告及评分情况、评分说明及附加图片等。
(2)各级景区评定监督员受省、市州景评办委托,全程监督初评及评定过程,并对评定组的工作规范、标准执行、党风廉政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廉洁,对4A级旅游景区创建指导、评定检查和年度复核工作分级进行监督。评定监督员在明查、暗访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A+标准、A++标准的要求和《四川省旅游标准评定检查员及评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应在明查、暗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景评办提交规范的明查、暗访情况书面报告。
(二)评前公示
现场评定前,在四川旅游政务网公示申报景区的基本信息、评定流程、评定组名单。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省景评办以书面形式提前1至3天,向申报景区所在市州景评办发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通知书》,评定组按期前往景区进行现场评定。现场检查评定应在36小时内完成。
(三)现场评定
1、现场评定前,评定组成员应做好前期案头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阅读景区评定报告书、初评打分表等案头工作,了解申报景区资源特色、市场影响力,对景区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情况形成初步印象。
2、现场评定中,评定组按照“三会”、“三查”的程序进行。
(1)“三会”:一是“景区情况通报会”。通过听取景区创建工作情况介绍、互动提问等环节,深入了解景区资源类型与特色、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思路、市场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状况、资源与环节保护等基本情况。二是“评定组内部工作会”。在现场检查告一段落后,召开评定组内部工作会议,汇总每位评定员的意见,形成一致性结论,并对照标准逐项评分。三是“现场检查反馈会”。评分工作结束后,召开“评定意见反馈会”,按照分工,依据国家标准三个细则和A+、A++标准的要求,向景区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从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角度,形成统一的评价意见。评定环节实施了“A+和A++标准”的景区,酌情加分。
“三会”由评定组首席检查员主持。
(2)“三查”:一是“现场检查”。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由国家标准、A+标准、A++标准构成。依据评定标准,通过实地检查,感受和体验景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停车场、游客中心、标识标牌、门票、购物场所、旅游厕所、垃圾箱、游步道、游步道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解说系统、电子商务、服务、管理等智慧景区系统、消防、防火设施、厨房卫生及消毒设施等为必看点。二是“资料检查”。对景区创建方案和计划、各项规划、统计台账、年游客量、规章制度、审批文件、达标证书、应急预案、游客高峰时段管理体系和应急措施、培训记录、工作记录、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记录等文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查看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备程度。三是“游客意见抽样调查”。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现场随机游客意见抽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为不少于30份。负责此项工作的评定检查员应全程跟进,确保调查情况的准确、公正。评定监督人员全程参与监督评定过程。
3、现场评定后,现场评定组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景区整改建议”,发申报景区所在市州景评办,同时报省标委会备案。
(四)整改
申报景区根据现场评定组提出的“景区整改建议”,在所在市州景评办的指导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人员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五)暗访
省景评办根据景区整改情况,在适当时候派出不少于3人的暗访组,针对现场评定提出的整改建议,对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进行暗访。暗访工作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执行。暗访应在6小时内完成。
暗访完成后,暗访组通知景区所在市州景评办和景区管理部门,召开见面会,交换暗访意见。暗访结束后,暗访组2天内向省景评办提交暗访情况报告。
(六)审定
现场评定组结合暗访意见,形成评定结论,3个工作日内写出评定报告,由省旅游执法总队注明该景区投诉及处理情况后,报省标委会审定。通过省标委会审定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通过省标委会审定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评定。
(七)社会公示
通过省标委会审定的景区,在四川旅游政务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景区整改意见、评定得分、省标会审定结果。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由省标委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八)公告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四川省标准评定委员会发布4A级旅游景区公告。一个月内向全国景评委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评定报告、评定分数和公示结果。
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和证书由全国景评委收到报备后统一颁发。
七、复核
省景评办负责组织对四川省内所有4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原则上对景区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景区满意度调查与第三方测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4A级景区复核,除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外,重点将按照我省出台的“A+和A++”标准,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服从行业管理、对地方旅游发展的带动效益、游客高峰时段应急处理体系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照标准逐项评分。
4A景区在接受复核时,需按照“A+和A++”标准,准备自查复核工作汇报资料、得分依据及佐证资料等软件资料。
各市州景评办应在省景评办复核前,开展市州初步复核工作,未通过市州初检的,省景评办不组织复核,直接发出不通过复核报告。
复核组完成当年复核,于10个工作日内,写出复核报告。
(一)经复核达标的景区,由省旅游执法总队注明该景区投诉及处理情况后,报省标委会审定。通过省标委会审定的景区,通过当年复核,向社会公示;未通过省标委会审定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复核。
(二)经复核不达标的景区,由复核组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与景区约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建议,报省标委会审定。经省标委会审定同意,对景区实施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三)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省景评办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全国景评委上报复核处理情况。
以上工作程序规定了四川省内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办法和程序,除本规定外,其他A级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原《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等规定执行。
各市州景评办根据本工作程序应细化制定本地区4A级景区工作的相关工作程序,并上报省景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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