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3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眉山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公开内容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8类信息。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制作、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一)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二)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利部门负责公开。
8.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结果、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结果,由林业部门负责公开。进入生态环境系统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审查结果,由生态环境、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9.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信息,由人防部门负责公开。
10.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结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结果信息,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公开。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2.建设项目对河湖通航条件影响作用审批结果信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开。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由招标人公开;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眉府办函〔2016〕96号)进行公示。
(四)征收土地信息。由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批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六)施工有关信息。由项目法人单位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七)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八)竣工有关信息。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气象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因机构改革调整相关职责职能的,由承担相关职责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
四、公开渠道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方网站、政府公报、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政务服务网、眉山政府采购网、“信用眉山”网站等,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工作内容,督促指导做好本行业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清单(见附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修订完善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强化跟踪问效。市政府办公室将全程跟踪推进相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重点公开事项 |
公开主要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责任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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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服务信息 |
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权力来源、实施主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事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
实时公开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政务服务网、眉山政府采购网等 |
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发改、经信、教体、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旅(文物)、卫健、应急、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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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准结果信息 |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发改、经信、教体、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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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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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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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批准结果信息 |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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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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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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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水利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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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结果、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林业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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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进入生态环境系统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审查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生态环境、林业、住建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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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批准结果信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人防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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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结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文旅(文物)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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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住建、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 |
根据气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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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对河湖通航条件影响作用审批结果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交通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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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以及国家或省指定媒介 |
由招标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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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批准部门官方网站 |
由发改、经信、教体、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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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信息形成、变更或省级公开用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批准部门官方网站 |
由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 |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在收到省政府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等信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省政府用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地批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实施信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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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及相关批准部门官方网站 |
由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利等批准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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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施工有关信息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
实时公开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批准部门官方网站或施工现场等 |
由项目法人单位及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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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
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其余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眉山”网站及相关批准部门官方网站等 |
由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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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社会审计单位及审计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眉山政务服务网等 |
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审计、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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