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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8年05月14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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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法规体系、防控体系、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大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眉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全面落实《眉山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办法》。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制定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衡量标准,各级党委要对照谋划工作实不实、机制保障全不全、宣传氛围浓不浓、干部配备强不强、追责问责严不严“五条标准”抓好工作统筹;各级政府要对照检查底数清不清、业务熟不熟、投入够不够、作风硬不硬、执行实不实“五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专人负责、专题研究、专门检查、专项整改、专档记录“五条措施”履行一岗双责。市及区县党委、政府,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发挥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民主协商。

(四)明晰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以及“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 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完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作为部门“三定”规定的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细化工作措施,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及其投资主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六)健全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在党委政府绩效评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将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权责一致、规范统一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七)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明确和落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科学界定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城市运行中的安全监管职责。

(八)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明确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推行市派驻工业园区执法、区县派驻重点乡镇(工业园区)执法等方式,强化园区企业安全监管。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职责。

(九)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行业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加强计划执法、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机制。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所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告知、培训、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十一)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事故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跨地区协同调查工作机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批复结案,全文发布事故调查报告。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和事故结案一年内评估制度,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生产防控体系

(十三)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建立完善专家会诊工作机制,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督促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次生事故。

(十四)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分行业领域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督促企业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要建立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规划布局,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重点执法等措施,推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关闭退出。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依法不予许可。

(十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措施。持续推进非煤地下矿山和矿山排土场治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整治,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搬迁工程,推进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改造提升。深化油气输送领域安全整治,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专项整治。加强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突出重点车船、重点路段、重点水域,深入推进交通安全治理,严厉打击酒驾、毒驾,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高速铁路、跨江(河)大桥、隧道、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

(十七)提高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供水、电力设施及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城市安全管理效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六、夯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按执法机构标准足额核定工作经费和现场执法、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

(十九)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财政投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高危行业领域积极推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行业领域鼓励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配备落实相应数量的专职应急管理人员。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

(二十一)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年度清单,支持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十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年度宣传重点工作。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大力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社区和安全体验中心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各级各单位、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并精心组织实施,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发展重大举措抓实抓细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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