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包括满足依法开展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唱)标、评审、现场记录、现场监督、现场复核、询问质疑答复、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等岗位和人员,具备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
(三)采购人员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网络数字证书事宜。
第五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根据需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八)验收;
(九)支付采购资金;
(十)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一)其他法定采购事宜。
第七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邀请供应商;
(三)发售采购文件;
(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五)资格预审;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开(唱)标;
(八)组织评审;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一)协助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三)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条 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分散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分散采购中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可以在获得具有审核权限的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
(四)确定采购方式;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邀请供应商;
(七)发售采购文件;
(八)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九)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十)组建评审委员会;
(十一)开(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
(十二)评审;
(十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四)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六)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履约、验收;
(十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分散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规、有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照同等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默许、纵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对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还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一条: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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