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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06﹞229号

  
日期:2015年06月17日  作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四川省物价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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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代理交易服务。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四)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拍卖金额

费率

1

100万元以下

3.50%

2

100-500万元

3.00%

3

500-1000万元

2.50%

4

1000-5000万元

1.50%

5

5000-10000万元

1.00%

6

10000-100000万元

0.50%

7

100000万元以上

0.10%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六)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七)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

五、收取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费用;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其它业务费用;交纳税金等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六、地(矿)产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矿)产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票据。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川价费〔2004〕55号文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重新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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