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及青府函〔2016〕40号文的要求,青神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7月12日,对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以下简称县农牧局)组织实施的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重点审计了工程结算、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农牧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青神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批复情况。
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项目,由眉山市农业局于2015年3月10日以眉市农计〔2015〕17号文批复实施方案。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5月25日以青发改〔2015〕84号文立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基本口粮田2700亩,完成中低产田改造880亩,地力培肥1820亩,衬砌排灌沟渠2358米,附属建筑物176处,新建蓄水池8口,修建田间生产道3919米;投资概算282.68万元,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202.5万元,农民投资劳折资80.18万元;建设地点青神县白果乡楼坊溪村、罗波乡新桥村,建设工期5个月;项目业主为县农牧局。
招标核准意见: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而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通过比选确定承包单位,比选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规定进行;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该项目分为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小型水利工程)和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其中采购项目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青神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同意实施,采购形式集中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486400元。
(二)财政评审及工程变更情况。
小型水利工程由青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青财评〔2015〕45号文确认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为2078053.00元。
该项目工程变更按程序进行了申报,经审批同意变更增加估算投资75918.00元。
(三)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小型水利工程于2015年6月29日在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四川祥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1523213.00元,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设计单位为农牧局土肥站。监理单位为四川省眉山市同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同价16000.00元。造价咨询为四川中则建设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2000.00元。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采购项目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为成都市农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价467200.00元,补充合同价18250.00元,合计485450.00元。
(四)工程实施情况。
小型水利工程于2015年8月6日开工,因罗波乡新桥村两委应广大村民要求,提出项目进场施工期推迟至水稻收获和小春生产备耕后,经监理和业主单位同意,新桥村段延迟至2015年9月23日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12月20日完工,2015年12月30日验收合格。
采购项目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于2015年10月22日组织验收合格。
(五)工程结算审核情况。
该项目送审总投资2104578.87元,审计核减投资126784.39元,审计确认总投资1977794.48元。其中:
1.送审建安工程投资1619128.87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126784.39元(多计工程量审减126784.39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1492344.48元。
2.送审肥料采购金额485450.00元,审计确认肥料采购金额485450.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审计组采用了资料审查和现场测量等相结合的方法,我局聘请的成都励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组采用了资料审查和走访群众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审核。
审计结果表明:县农牧局提供的基建资料和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资料基本完整。
在真实性方面,县农牧局提供的基建资料和其他资料基本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情况。
在合法性方面,县农牧局基本执行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执行中也存在多计建安工程投资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建安工程投资126784.39元予以核减。
由四川祥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项目送审建安工程投资1619128.87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126784.39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1492344.48元。施工单位多计建安工程投资126784.39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农牧局核减多计的建安工程投资126784.39元。
四、审计建议
建议县农牧局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进行核算,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县农牧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青神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青神县审计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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