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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门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年06月23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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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门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青神县门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城乡地名标准化进程,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城镇、农村的门牌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门牌分类为门牌、楼牌、单元牌和户牌四种。小门牌标示院落和独立门户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和该门的编码;大门牌标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楼牌标示所在街道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单元牌标示每幢楼房的单元序列编码,户牌标示每单元内或院内每套房屋的编码。

第四条门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县人民政府命名的街、路、巷两侧的房屋、住宅楼和农村的房屋都应设置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原已设置的门、楼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及时更换,做到规范统一,实现标牌标准化。

第六条门牌编制应遵循排列有序、好找好记、有利延伸、便于插号的原则,科学编制门牌号码。

城镇门牌编号:街道两侧房屋门牌号实行统编统排,东西走向街道实行以东为起点,左单右双;南北走向街道实行以南为起点,左单右双进行编排。街道一侧有房屋的,应只编单号或双号,也可实行封闭式编法;对拟建或正在改建的街、路、巷两侧房屋编号,按每4米留一个号以备增补。

农村门牌编号:以村为轴心,以组为单位,按照东南西北顺序编排。

门牌编号:楼群有围墙、院墙并临街设有大门的,以大门为单位设置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应设置与正门的街(路、巷)名称、号码相一致的门牌;无院落的排房,应以排或门为单位设置门牌编号。街(路、巷)两侧不宜设楼牌的小楼房,应以门为单位设置门牌编号。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地下室,应设置正门门牌编号。

楼房编号:一幢楼应设置一个楼幢牌号码;住宅楼为多单元的,应设置单元牌;单元牌按左向右顺序编排;楼与楼之间一律不得连续编排单元牌号码;单元内各套房屋应设置房牌,按左单右双编排户号。

第七条门、楼牌的内容、规格、材料等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2008)《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由经民政部门委托合格的生产厂家定点生产。城镇临街门牌采用发光+反光型材料,城镇非临街门牌及农村地区门牌采用发光或反光材料。

第八条门牌应安装在醒目、突出的位置。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2米左右;小门牌应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中间位置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度确定,一般安装在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3层至4层墙面的中间,同一条街(路)巷或同一个住宅小区(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楼(栋)单元牌应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

第九条所有门、楼、单元、户牌号码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收集汇总,交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统一制作。新建和改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动工前,应向民政部门提供建筑平面图,以便及时编制门、楼、单元、户牌号码。户口登记机关依据民政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码进行入户登记或变更住户登记,并载入计算机;县房管部门依据县民政部门编制的门牌,楼牌、单元牌和户牌号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建立编制门楼牌号码档案,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

第十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设置门、楼、单元、户牌所需费用由业主(产权人)承担;新建未出售的商品房、居民小区的门、楼、单元、户牌,其设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在编码时一并收取上缴县民政局。

第十一条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收费标准按照制作成本、安装、人工费等计算,由县物价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门牌是国家的法定地名标志物,保护门牌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牌的,要负责赔偿;对私自设置和变更门牌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收回;对毁坏、盗窃门、楼牌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青神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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