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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财政局 中共青神县组织部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2014]72号

  
日期:2015年07月10日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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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共青神县委十三届第7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财政局 中共青神县组织部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4日

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工作,参照《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其中,县级部门面向全县举办2天以上的各类培训班次,报县干训联席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补助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90

60

400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十二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街道)及以下。如确实需要延至培训的,需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制订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织赴县外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专项人才培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局机关中层干部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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