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执行和支出管理,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应当厉行勤俭节约、强化预算约束,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计划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在其他经费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控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经费管理。在外期间,应严格按照川财外〔2014〕10、38号文件要求,执行各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费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格执行单车核算制度;公务用车的报废、采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应按照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制发的《青神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一般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报销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应具备原始单据,如:出行审批单、派修审批单、维修结算单、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
三、公务接待费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需经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青委发〔2017〕2号文件规定,按照接待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规格。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用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禁提供香烟、酒和高档菜肴,严禁超标准、超陪餐人数进行接待。
3.严格执行报账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结算时,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重要性,要依照预算法规定及时公开“三公”经费相关信息,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支出审批程序,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强化“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纠正“三公”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青神县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青神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卫生扶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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