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青神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神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参与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2.青神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考评表
青神县财政局
2018年9月14日
附件1
青神县财政局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是指委托参与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和评审结果复核。
第三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使用、考评和管理等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四条评审中心对协作中介机构上年度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和良好的列入本年度协作中介机构。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作为优先协作中介机构,原则上依据综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依次、循环安排评审项目,如当年评审项目较多,优秀等次的中介机构无法保证评审工作的时效性时,安排良好等次的中介机构作为补充。其中有特殊专业要求和时间要求紧的项目可根据协作中介机构业绩及专业特长经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采取指定的方式。
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2名的作为委托复核机构。
第五条对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评审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六条项目安排结果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与青神县财政局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财政局、中介机构各留存两份。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委托评审项目负责组织现场勘察、结果审核、文书撰写等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评审中心向受委托评审机构移交评审资料,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项目的评审方案报送评审中心,经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重点、应对措施、现场勘察内容、项目评审组成人员及分工等基本要素。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具有相应执业资质或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组在评审中心安排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时限是指评审资料移交的当日至评审机构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审核报告的时间。评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评审时限完成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时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送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送审金额200-1000万元(含)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送审金额1000-5000万元(含)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间的,评审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如实向评审中心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在进行项目现场勘察、疑点询问、证据审签、意见交换等重要程序前应报经评审中心同意,评审中心人员应参加重要程序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提交的项目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经评审中心审核提出整改意见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报送整改后的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不得缺损、丢失。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完整退还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中心认真核实退还资料与移交资料的一致性,办理好资料退还交接手续。
第四章 项目考核
第十六条评审中心对受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分别进行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项目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和不合格(79分及以下)3个等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中介机构。
评审中心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项目考核台账,对已完成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成绩进行管理。项目考核事项、分值等细则见附件(青神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考评表)。
第十八条评审中心每年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综合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今后选取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优先选用。对出现廉政问题的中介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一律不再委托评审项目。
第五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计算评审费基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以评审费基数下浮20%作为的评审费合同价。评审费用由青神县财政局支付,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的按合同价支付,考核结果80—89分的按合同价下浮20%支付,考核结果79分及以下的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评审服务费达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价格。
第二十二条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报告和合同每季度与评审机构结算一次费用,评审机构及时提交评审费用申请资料,财政局及时予以支付。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执业中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审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度,在评审项目开始前,中介机构向青神县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受委托期间,评审机构及其派出人员不得私自与项目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接触。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评审中心提交审核报告,因自身不能按时提交的,评审中心有权收回评审资料,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应主动回避自己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控制价等项目的评审工作,与项目业主单位和被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实施委托项目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神县财政局有权不支付评审费用,终止其委托协议,取消其参审资格、列入黑名单,违反执业准则的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移送处理,性质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委托项目评审任务的;
(五)自行接收被评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初审核对的;
(六)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
(七)评审资料丢失,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拒绝接受评审中心指导和监督的;
(九)在评审过程中,违规向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收费的;
(十)出具不真实审核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起诉讼导致评审中心败诉的;
(十一)不履行委托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青神县财政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青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神县财政局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考评表
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考核方式 |
总分值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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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核 |
基本情况 10分 |
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良社会记录, 是否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 |
6分 |
有违反或有记录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批评或查处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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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积极响应财评中心要求开展的评审业务 |
4分 |
违反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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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考核 |
评审配备 5分 |
评审人员组成及专业配备 |
3分 |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符合资质要求得1分,专业齐全得1分,搭配合理得1分(注:评审组成员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成员,非本公司的成员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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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情况 |
2分 |
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提出解决办法得2分,沟通不足、未及时沟通或提出的办法不合理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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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质量 50分 |
评审结论是否出现误差 |
35分 |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核结论与我中心出具的正式报告相比,误差率在5-10%内每增加1%扣5分;不足1%的按插值法计算,超过10%不得分。 |
|||
评审报告是否完整、金额是否正确;工程量清单是否有准确 |
15分 |
内容不完整一次扣2分;报告数据错误,一次扣2分;工程量清单描述每出错一项扣2分;报告文字表述不规范,一处扣1分;以上扣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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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效35分 |
项目资料领取 |
2 |
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项目资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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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案报送 |
5 |
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项目的评审方案报送评审中心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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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审方案进行现场踏勘 |
3 |
按方案规定时间踏勘现场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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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 |
23分 |
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内需将审核结果(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加盖公司、技术负责人、评审组组长宣章)、审核报告递交我中心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延误一个工作日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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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的退还 |
2 |
在评审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归还相关纸质资料且无遗失损毁的,得2分,未在规定时间归还或者有遗失损毁的,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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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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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最高10分) |
1、是否积极参与财政评审工作研讨 |
财评中心对其日常沟通进行打分,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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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建议是否得到财评中心认可 |
每条加1分,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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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的 |
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加4分,移送主管部门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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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定为不合格项 |
1、未按规定主动回避 |
经核查属实,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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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报告私自处理重大事项或问题 |
经核查属实,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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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分包及转包项目 |
经核查属实,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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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执行廉政纪律规定 |
经核查属实,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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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执行保密纪律规定 |
经核查属实,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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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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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评中心复核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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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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