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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通〔2016〕46号

  
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来源: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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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通知》川建发电〔2016〕1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青府发〔2010〕10号)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房建设规划选址工作

凡是我县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根据职能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规划选址,坚持规划选址工作“三避让”原则(必须避让地震断裂带,必须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必须避让行洪通道),做到科学选址、安全选址。乡集镇规划区(含风景名胜区)内农房建设选址以及乡集镇规划区(含风景名胜区)外占耕地农房建设选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分局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乡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外原基改建、占非耕地农房建设选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二、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程序,三层(含三层)以上农房建筑须由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承建,并报县住建局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房建筑由持证个体工匠承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开工许可证》。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农村建房户大力推广《青神县新农村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标准图集或使用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按照《施工技术导则》进行监管。新建与维修加固要求具备有资质的村镇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镇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房屋竣工后组织村镇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建房户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职领导负责主抓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不间断地对建房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技术标准或者未按图纸施工的行为,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局。同时,要充分发挥建房农户的积极性,由农户监督建房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三、农房建设服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服务工作,明确房屋质量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总责。对农房建设开工、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管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全程痕迹化监督。

特此通知。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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