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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青神县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方案和青神县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卫计发〔2016〕31号

  
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来源:青神县卫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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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水平,规范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根据省、市妇幼保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神县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方案》和《青神县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版《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四川省儿童保健手册》模板由县妇幼保健院统一提供,上传至“青神县妇幼保健信息群”共享,请全县各医疗机构下载印制,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全面启用。

附件:1.青神县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方案

     2.青神县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


附件1

青神县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方案

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是国际公认的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和卫生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高质量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关键措施之一。为规范和提高青神县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根据眉山市卫计委《关于印发眉山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方案》(眉卫发〔2013〕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青神县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方案。

一、目的

规范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内容,提高医疗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二、孕期保健内容及要求

(一)孕前保健。

1.目的:对准备妊娠的育龄妇女及其丈夫提供体格检查、孕前健康指导及遗传咨询等服务。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时间:在计划受孕前3个月进行。

3.内容:(1)详细询问本人疾病史、生育史、药物接触史、营养状态及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史等,发现受孕前的危险因素;

(2)进行体格检查;

(3)辅助检查。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肝肾功、空腹血糖、阴道分泌物常规、宫颈细胞学(一年内未检查者)、心电图、梅毒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优生检查、HIV筛查、妇科超声、甲状腺激素;备查项目:筛查胸片、HCV检查、血脂、葡萄糖耐量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

(4)孕前卫生指导:遗传病、慢性病、传染病的妊娠评估。提倡计划妊娠,指导受孕时机和避孕方法的调整,提倡孕前3个月开始补充复合叶酸(推荐剂量0.4-0.8毫克每日,既往有出生神经管缺陷儿建议补充4毫克),进行营养指导,强调早期、定期产前检查的重要性。

(5)优生优育相关咨询:计划妊娠者提出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发病原因、遗传方式、诊断、预后、发病风险率、防治等问题,应由从事医学遗传的专业人员或咨询医师予以解答与指导。

(6)健康教育:改变不良生活方式,避免高强度工作和有危险的生活环境。合理运动。

(二)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总检查次数不少于5次。孕早期检查至少1次;孕中期检查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检查至少2(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妊娠早期保健】

1.目的:确定妊娠和孕周,尽早发现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2.对象:妊娠12+6周之前的妇女。

3.内容:(1)确诊怀孕,确认是否宫内妊娠。

(2)确定宫内怀孕并继续妊娠者,同时建立《四川省孕产妇健康手册》,逐项填写保健内容,列入系统保健管理范围,并将“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复写联,于每周二上交到青神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由保健部分别反馈到孕产妇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电话督促并跟踪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

孕期门诊质量要求:

——孕妇一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孕产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计算预产期,进行全面系统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及基础血压。

——进行盆腔B超检查,以确定孕周,了解内外生殖器有无疾病并予以适当处理。

——辅助检查。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血型(ABO和Rh)、不规则抗体、凝血、心电图、肝肾功、甲状腺功能(三项)、空腹血糖、乙肝两对半、HIV和梅毒筛查、超声检查、HCV筛查;备查项目:宫颈细胞学检查(一年内未检查者)、抗D滴度(Rh阴性者)、地中海贫血筛查(孕前未筛查此阶段检查)、有高危因素者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产前筛查或有医学指征的其他检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手册标识,进行评分及风险分类,并专案管理,以明确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并给予治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并继续追踪管理结果。

(4)卫生指导: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指导孕期衣食住行;提供营养和心理咨询建议;强调产前检查,继续补充叶酸。

【妊娠中期】

1.目的:监测胎儿宫内发育情况及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筛查先天畸形,进行产前诊断。

2.时间:妊娠13-27+6周。

3.内容:(1)孕早期未建卡、册者补建;详细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2)测量血压、体重、宫高、腹围、监测胎心率,检查有无下肢水肿,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3)辅助检查。必查项目:15-20+6周筛查(唐氏筛查),高危者及时转入具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16-24周(不超过28周),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胎儿系统B超检查,乡镇级医疗机构产前保健者,应在孕20周左右转到县(区)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系统B超检查;孕20周左右复查血常规、尿常规;孕24-28周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对有发生妊娠期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妇,建议孕早期建卡时进行筛查)(详见附件7)。

备查项目:抗D滴度(Rh阴性者),到有条件及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进行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检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会诊。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心理及口腔保健指导;提倡适量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妊娠晚期】

1.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症和合并症,及时处理,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2.时间:大于或等于28周的妊娠。

3.内容:(1)孕早、中期未建卡、册者补建;详细询问孕妇有无头痛、眼花、下腹痛及阴道出血等异常情况,检查有无下肢水肿,警惕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测量血压、体重、宫高、腹围、监测胎心率,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临近预产期测量骨盆、估计胎儿体重,确定胎方位、胎先露及先露入盆情况,筛查是否有阴道分娩的绝对禁忌,建议分娩地点。

(3)辅助检查。必查项目:心电图检查、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每间隔2-4周)、B超,肝肾功能(孕晚期复查一次)、血清胆汁酸,34周后行电子胎心监护(高危孕妇32周开始);备查项目:必要时32-36周复查B超筛查胎儿畸形,胎盘功能检查,病情需要时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4)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5)卫生指导:指导教会孕妇自行监测胎动;纠正贫血、补充铁、钙;提供住院分娩及自然分娩;提供营养、心理保健、分娩前准备(乳房保健)、临产先兆症状、去医院时机、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告知书。

(三)产时保健。

1.目的:任何一次分娩对孕妇及胎儿均有一些风险。全面了解产妇情况,加强对全产程的母亲与胎儿的监护,防止滞产、出血、感染、窒息、产伤的发生。

2.接诊时首先快速评估:有无危险因素,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根据医疗助产机构的级别及承担的技术服务项目,本院的设备条件和技术力量能否处理产前、产时并发症或合并症,决定是否应及时会诊转诊。

3.收入院后首次检查应对孕妇作全面了解,包括孕妇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和专科检查。

4.辅助检查。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心电图检查、胎儿监护、B超;备查项目:必要时检查血糖、胆汁酸、不规则抗体、HIV、HBV、HCV、梅毒;如有出血高危因素,做输血前相关检查,并根据病情选择相关检测。

5.助产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书,并按母婴保健法要求进行校验。

6.鼓励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的干预,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降低剖宫产率。

7.严格掌握缩宫素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慎用缩宫素。

8.提高接生技术,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正确处理难产,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青神县高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实施方案》转上级孕产妇急救中心。

9.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10.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监测生命体征,产后应严密观察2小时。

(四)产褥期保健。

l.产后住院期间的保健

(1)对母亲的保健

①为产妇创造一个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休养环境,加强产后营养,注意产妇产后心理健康,防止产后心理障碍的发生。

②加强产后24小时内的监护,重点监测血压和阴道出血量。24小时后每日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护理。

③加强对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④出院前做好产褥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产后避孕指导,并告知产后42天到分娩单位做健康检查。

(2)对新生儿的保健

①了解产妇孕期及产时情况,有无影响胎儿及分娩过程的危险因素。对新生儿Apgar评分7分以下者及早产儿等高危新生儿应进行重点监护,降低新生儿窒息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

②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提倡母乳喂养,母婴同室,按需哺乳。重视新生儿保暖及护理。

③母婴同室区实行儿科医师查房制。新生儿住院期间按住院规范管理要求进行护理监测。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上级医院专科进行听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对开展出生缺陷监测的机构,应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卡》。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指导做好基础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2.母婴出院后保健与访视

(1)产后访视的对象:在本辖区分娩的或产后转入本辖区居住的产妇及新生儿。

(2)产后访视的时间及次数:保证产妇出院后7天内初访和产后42天访视,出现异常情况适当增加随访次数。

(3)产后访视主要内容。

——产妇访视内容:①检查分娩记录,了解分娩情况及孕期和产时是否存在合并症和并发症;

②询问身心感受和状况,包括睡眠、饮食、一般情况,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

③观察精神状态、面色,恶露的色和量及是否有异味。

④测量体温、血压、脉搏;检查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头皲裂;检查子宫复旧情况;查看会阴、腹部伤口愈合情况等。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子健康检查。

——新生儿访视: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心肺听诊,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⑥将新生儿访视信息及时记载到孕产妇保健卡中,完善母子系统管理。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①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访问母亲的睡眠、喂养方式及乳汁分泌情况,饮食情况,有无不适感和紧张焦虑的情绪等。

②查体:母亲,观察精神状态、面色;测量体重;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③辅助检查:对孕期有妊娠高血压疾病、贫血、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糖尿病/糖耐量异常者要复查血压、尿蛋白、血红蛋白、肝功能、胆汁酸、尿糖/血糖等。

④卫生指导: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提倡家人关注与关心产妇生理与心理健康;强调婴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五)高危妊娠管理。

l.高危妊娠定义: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2.高危妊娠的范围及评分标准详见“高危妊娠评分表”,(见附件2)。

3.高危筛查程序:初筛高危并评分(孕早期)→复评分(孕中期、孕晚期)。

4.高危孕妇登记制度:各级产前保健门诊每筛查出高危孕产妇,都要在《四川省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做出标记及记录,以加强管理,凡未按约就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的孕周。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时登记妊娠结局。严格按照孕产妇当时的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提前住院,以确保其安全。

5.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各级产前保健门诊筛查出高危孕产妇,将高危因素及高危评分情况标注在“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复写联上,随复写联及时上报到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根据高危孕产妇户籍或常住地信息,及时将孕产妇高危因素及评分反馈到户籍或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提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追踪管理,并按要求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6.高危孕产妇随访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产前保健门诊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都要加强随访管理,根据病情增加随访次数。对重度高危孕产妇(橙色和红色预警)要建立《高危妊娠追踪管理表》(见附件6),进行追踪管理直至分娩产褥期结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上级医疗机构反馈回来的重度高危孕产妇(橙色和红色预警),同样要建立《高危妊娠追踪管理表》,加大对重度高危孕产妇的监管力度,增加追访次数,直至分娩产褥期结束。

7.高危孕妇的分级管理和转诊制度:做好高危妊娠的动态管理,使孕妇能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无高危因素的孕妇实施产前保健,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危重孕产妇需转诊时,应事先与上级医院联系,并派出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填写“眉山市高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单”(附件5),一式三份,第一联留本院,第二联交转诊医院,第三联由接诊医院填写后反馈给转诊医院存档,同时将患者的《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随同转诊。对转出的高危孕产妇继续追访监管直至分娩。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和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制定院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转诊制度和急救实施方案,成立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明确职责与分工。

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动态情况,对本单位和县级医疗反馈回的高危孕妇进行电话追访和监管。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开设高危妊娠门诊,由临床经验丰富的中、高级医师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产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结合自身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对高危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度高危孕产妇(橙色和红色预警)及时转诊到市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诊治,并对转诊高危孕妇进行追访。

制定院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转诊制度和急救实施方案,成立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明确职责与分工。凡派出参加会诊、抢救危重孕产妇的医师,要求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高级医师或者科室负责人。危急重症孕产妇需转诊时,应事先与上级医院联系,并派出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转出单位填写“眉山市高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单”(附件5),一式三份,第一联留本院,第二联交转诊医院,第三联由接诊医院填写后反馈给转诊医院存档,同时将患者的《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随同转诊。对转出的高危孕产妇继续追访监管直至分娩。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同时向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

督促基层人员对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访,协助基层处理危急重症孕产妇的转诊,负责对下级医疗机构的围产期保健服务进行技术指导,有目的地进行业务培训。

附件:1.孕产期保健管理流程图

    2.高危妊娠评分表

    3.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表

    4.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

    5.高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单

    6.高危妊娠追踪管理表

    7.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流程

(附件1中附件1-7见文件附件)

附件2

青神县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儿童保健,提高我县儿童健康水平,根据眉山市卫计委《关于印发眉山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眉卫发〔2013〕157号)和《四川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我县儿童保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工作。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方案开展儿童保健服务,负责儿童保健工作的相关资料登记、收集、汇总并上报青神县妇幼保健院。

二、人员和设施基本要求

(一)县级医疗机构。

1.设施要求。

(1)设儿童保健科,面积应与开展儿童保健服务项目相适应,至少50-60平方米;

(2)基础设备:桌、椅、检查床、保健资料柜、婴儿秤、儿童体重称、身高坐高测量仪器、卧式量床、儿保示教宣传橱柜(包括喂养、护理、智力开发等的示教)、儿童视力筛查仪、儿童听力筛查仪,健康教育设备、开展其他保健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等;

(3)符合儿童保健服务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措施。

2.人员要求。

(1)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2)经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熟悉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备医学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4)人员数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儿保科负责人应为主治医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二)乡镇级医疗机构。

1.设施要求。

(1)设儿童保健室,面积18-20平方米;

(2)基础设备:桌、椅、检查床、保健资料柜、婴儿秤、儿童体重称、身高坐高测量仪器、卧式量床、儿保示教宣传橱柜(包括喂养、护理、智力开发等的示教);

(3)符合保健服务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措施。

2.人员条件。

(1)设专人负责儿童保健工作;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3)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三、儿童保健服务项目及工作要求

(一)新生儿期保健。

1.定义:出生至不满二十八天为新生儿期。

2.目的及要求:(1)掌握新生儿一般特点,为新生儿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

(2)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治疗新生儿疾病,降低新生儿疾病发生率和死亡率;

(3)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保暖、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促进新生儿健康。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住院期间保健:①了解产妇孕期及产时情况,有无影响胎儿及分娩过程的危险因素。对新生儿Apgar评分7分以下者及早产儿等高危新生儿应进行重点监护,降低新生儿窒息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

②重视新生儿保暖及护理。

③出生后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母婴同室,按需哺乳。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生后48小时后首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对复筛仍未通过者,应转诊到上级专业机构进行听力学诊断和干预,并对最终的诊断干预情况进行追踪并做好记录。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采集血标本,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对需重采血片或可疑阳性病例,应尽快通知家长到医院复筛。

⑥做好新生儿在院期间的保健管理、健康指导和基础免疫预防。

(2)新生儿家庭访视。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本辖区内的新生儿进行访视工作(包括流动人口)或指导村医进行访视工作,高危新生儿访视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生完成。正常足月新生儿在出院回家后1周内完成家庭访视。访视要点: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检查:心肺听诊,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和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抚触。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和地点。

(二)婴儿期保健。

1.定义:孩子满二十八天至不满一周岁为婴儿期。

2.目的及要求。

(1)掌握婴儿一般特点,为婴儿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

(2)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治疗婴儿期疾病,做好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低体重、消瘦)、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3)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婴儿喂养、动作发育、行为发育的指导,预防疾病。

(4)检查时间:满月、3个月、6个月、8个月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统一使用四川省儿童保健手册,纳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检查内容按儿童保健常规进行五项指标测量(体重、身长、顶臀长、头围、胸围等),检查全身各系统,并结合小儿生长发育特点,进行重点问诊和检查。

(3)指导家长使用“儿童生长监测图”进行系统监测,使用WHO儿童生长发育评价标准对其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评价,对体重、身长增减异常者应分析原因,给予个体化指导。

(4)建立高危儿专案管理制度。对筛查出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低体重、消瘦)、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等疾病的患儿,在《眉山市高危儿管理登记本》上做好登记,进行专项管理。

(5)三个月内进行婴儿听力筛查,未通过者进行听力学诊断及干预(出生时通过了听力筛查但有高危因素的婴儿可在6月、1岁进行婴儿听力周期检测)。6-8月应常规进行一次眼保健和口腔保健。

(6)出生6-8月应常规进行一次血红蛋白测定。

(7)指导科学喂养,提供健康咨询、宣传营养知识、指导体格锻炼、早期教育。

(8)做好小儿常见疾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9)县级以上应开展儿童早期发育评估,特别是加强对高危儿的监测,尽早开展高危儿干预训练,提高儿童生活质量。

(10)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幼儿期保健。

1.定义:满一岁至不满三岁为幼儿期。

2.目的及要求。

(1)指导家长合理喂养,保证食物安全;

(2)定期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干预生长发育的偏离、预防疾病发生;

(3)识别儿童疾病的危险症状;

(4)检查时间: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生长发育监测:使用或指导家长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对体重增减异常者,应分析原因并予以指导。

(2)定期体检:按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测量身长、体重、检查全身各系统,结合小儿各年龄特点,进行有侧重的问诊和检查,对幼儿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评价。

(3)建立高危儿管理制度。对筛查出的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

(4)血红蛋白常规检查:在18个月、30个月各检查一次;每半年一次五官保健;每年做一次膳食营养分析,高危儿1岁半前进行智力测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干预方案。

(5)做好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贫血、肺炎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6)宣传小儿合理营养知识,指导小儿体格锻炼。

(7)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育和营养指导。

(8)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管理。

(四)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定义:满三岁至不满七岁为学龄前期。

2.目的和要求。

(1)指导家长合理喂养,保证食物安全;

(2)定期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干预生长发育的偏离,预防疾病发生;

(3)识别儿童疾病的危险症状;

(4)检查时间要求:3-6岁每年一次。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每年进行一次儿童健康检查。对儿童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评价。

(2)对筛查出营养不良及生长发育偏离的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3)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管理。

(4)提供健康咨询,宣传营养知识,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5)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育、营养指导和小儿体格锻炼指导。

(6)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血红蛋白测定。

(7)具体儿童保健按《四川省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五、信息管理

(一)建立健全儿童保健工作常规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制度。

定期总结分析儿童保健工作的进展状况及儿童的健康水平,为评价本地区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制定儿童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使用《四川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各单位使用并规范填写相关内容,正确评价儿童生长发育指标,注重儿童身心健康的科学指导。规范填写相关登记本及报表,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如实反映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做好疾病发病相关指标的统计。

各单位要做好包括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发病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建册率、6月内母乳喂养率;高危儿筛查及管理率、结案率等相关指标的统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项指标进行审核和质量控制,并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四)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工作指标要求。

1.工作指标。

新生儿随访率=(该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同期活产数)×100%。

建卡建册率= 0-3或0-6岁儿童建册(卡)数/同期本辖区0-3或0-6岁儿童总数。

儿童系统管理率=(该年辖区内0-3或0-6岁儿童系统管理合格人数/同期本辖区0-3或0-6岁儿童总数)×100%。

0-6岁儿童保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人数/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高危儿管理率=(按要求管理的高危儿数/辖区内筛查出的高危儿总数)×100%。

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出率=(辖区内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辖区内0-6岁儿童血红蛋白应查人数)×100%。

2.疾病指标。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人数/5岁以下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重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人数/5岁以下儿童身长、身高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消瘦率=(5岁以下儿童消瘦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格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肥胖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格检查人数)×100%。

3.工作指标要求详见每年市卫计委、县卫计局工作目标。

附件: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附件2

青神县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儿童保健,提高我县儿童健康水平,根据眉山市卫计委《关于印发眉山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方案》(眉卫发〔2013〕157号)和《四川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我县儿童保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工作。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方案开展儿童保健服务,负责儿童保健工作的相关资料登记、收集、汇总并上报青神县妇幼保健院。

二、人员和设施基本要求

(一)县级医疗机构。

1.设施要求。

(1)设儿童保健科,面积应与开展儿童保健服务项目相适应,至少50-60平方米;

(2)基础设备:桌、椅、检查床、保健资料柜、婴儿秤、儿童体重称、身高坐高测量仪器、卧式量床、儿保示教宣传橱柜(包括喂养、护理、智力开发等的示教)、儿童视力筛查仪、儿童听力筛查仪,健康教育设备、开展其他保健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等;

(3)符合儿童保健服务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措施。

2.人员要求。

(1)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2)经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熟悉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备医学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4)人员数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儿保科负责人应为主治医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二)乡镇级医疗机构。

1.设施要求。

(1)设儿童保健室,面积18-20平方米;

(2)基础设备:桌、椅、检查床、保健资料柜、婴儿秤、儿童体重称、身高坐高测量仪器、卧式量床、儿保示教宣传橱柜(包括喂养、护理、智力开发等的示教);

(3)符合保健服务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措施。

2.人员条件。

(1)设专人负责儿童保健工作;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3)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三、儿童保健服务项目及工作要求

(一)新生儿期保健。

1.定义:出生至不满二十八天为新生儿期。

2.目的及要求:(1)掌握新生儿一般特点,为新生儿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

(2)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治疗新生儿疾病,降低新生儿疾病发生率和死亡率;

(3)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保暖、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促进新生儿健康。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住院期间保健:①了解产妇孕期及产时情况,有无影响胎儿及分娩过程的危险因素。对新生儿Apgar评分7分以下者及早产儿等高危新生儿应进行重点监护,降低新生儿窒息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

②重视新生儿保暖及护理。

③出生后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母婴同室,按需哺乳。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生后48小时后首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对复筛仍未通过者,应转诊到上级专业机构进行听力学诊断和干预,并对最终的诊断干预情况进行追踪并做好记录。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采集血标本,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对需重采血片或可疑阳性病例,应尽快通知家长到医院复筛。

⑥做好新生儿在院期间的保健管理、健康指导和基础免疫预防。

(2)新生儿家庭访视。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本辖区内的新生儿进行访视工作(包括流动人口)或指导村医进行访视工作,高危新生儿访视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生完成。正常足月新生儿在出院回家后1周内完成家庭访视。访视要点: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检查:心肺听诊,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和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抚触。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和地点。

(二)婴儿期保健。

1.定义:孩子满二十八天至不满一周岁为婴儿期。

2.目的及要求。

(1)掌握婴儿一般特点,为婴儿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

(2)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治疗婴儿期疾病,做好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低体重、消瘦)、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3)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婴儿喂养、动作发育、行为发育的指导,预防疾病。

(4)检查时间:满月、3个月、6个月、8个月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统一使用四川省儿童保健手册,纳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检查内容按儿童保健常规进行五项指标测量(体重、身长、顶臀长、头围、胸围等),检查全身各系统,并结合小儿生长发育特点,进行重点问诊和检查。

(3)指导家长使用“儿童生长监测图”进行系统监测,使用WHO儿童生长发育评价标准对其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评价,对体重、身长增减异常者应分析原因,给予个体化指导。

(4)建立高危儿专案管理制度。对筛查出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低体重、消瘦)、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等疾病的患儿,在《眉山市高危儿管理登记本》上做好登记,进行专项管理。

(5)三个月内进行婴儿听力筛查,未通过者进行听力学诊断及干预(出生时通过了听力筛查但有高危因素的婴儿可在6月、1岁进行婴儿听力周期检测)。6-8月应常规进行一次眼保健和口腔保健。

(6)出生6-8月应常规进行一次血红蛋白测定。

(7)指导科学喂养,提供健康咨询、宣传营养知识、指导体格锻炼、早期教育。

(8)做好小儿常见疾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9)县级以上应开展儿童早期发育评估,特别是加强对高危儿的监测,尽早开展高危儿干预训练,提高儿童生活质量。

(10)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幼儿期保健。

1.定义:满一岁至不满三岁为幼儿期。

2.目的及要求。

(1)指导家长合理喂养,保证食物安全;

(2)定期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干预生长发育的偏离、预防疾病发生;

(3)识别儿童疾病的危险症状;

(4)检查时间: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生长发育监测:使用或指导家长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对体重增减异常者,应分析原因并予以指导。

(2)定期体检:按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测量身长、体重、检查全身各系统,结合小儿各年龄特点,进行有侧重的问诊和检查,对幼儿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评价。

(3)建立高危儿管理制度。对筛查出的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

(4)血红蛋白常规检查:在18个月、30个月各检查一次;每半年一次五官保健;每年做一次膳食营养分析,高危儿1岁半前进行智力测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干预方案。

(5)做好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贫血、肺炎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6)宣传小儿合理营养知识,指导小儿体格锻炼。

(7)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育和营养指导。

(8)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管理。

(四)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定义:满三岁至不满七岁为学龄前期。

2.目的和要求。

(1)指导家长合理喂养,保证食物安全;

(2)定期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干预生长发育的偏离,预防疾病发生;

(3)识别儿童疾病的危险症状;

(4)检查时间要求:3-6岁每年一次。

3.保健内容和程序。

(1)每年进行一次儿童健康检查。对儿童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评价。

(2)对筛查出营养不良及生长发育偏离的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3)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管理。

(4)提供健康咨询,宣传营养知识,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5)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育、营养指导和小儿体格锻炼指导。

(6)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血红蛋白测定。

(7)具体儿童保健按《四川省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五、信息管理

(一)建立健全儿童保健工作常规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制度。

定期总结分析儿童保健工作的进展状况及儿童的健康水平,为评价本地区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制定儿童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使用《四川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各单位使用并规范填写相关内容,正确评价儿童生长发育指标,注重儿童身心健康的科学指导。规范填写相关登记本及报表,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如实反映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做好疾病发病相关指标的统计。

各单位要做好包括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发病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建册率、6月内母乳喂养率;高危儿筛查及管理率、结案率等相关指标的统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项指标进行审核和质量控制,并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四)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工作指标要求。

1.工作指标。

新生儿随访率=(该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同期活产数)×100%。

建卡建册率= 0-3或0-6岁儿童建册(卡)数/同期本辖区0-3或0-6岁儿童总数。

儿童系统管理率=(该年辖区内0-3或0-6岁儿童系统管理合格人数/同期本辖区0-3或0-6岁儿童总数)×100%。

0-6岁儿童保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人数/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高危儿管理率=(按要求管理的高危儿数/辖区内筛查出的高危儿总数)×100%。

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出率=(辖区内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辖区内0-6岁儿童血红蛋白应查人数)×100%。

2.疾病指标。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人数/5岁以下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重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人数/5岁以下儿童身长、身高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消瘦率=(5岁以下儿童消瘦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格检查人数)×100%。

5岁以下儿童肥胖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格检查人数)×100%。

3.工作指标要求详见每年市卫计委、县卫计局工作目标。

附件: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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