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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十禁止”

  
日期:2015年07月15日  来源:市卫计委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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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生育或者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二、禁止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

三、禁止毁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四、禁止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五、禁止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禁止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七、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

八、禁止随意增、减、免社会抚养费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出具专用票据。

九、禁止在各种审批、鉴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收受当事人的钱物。

十、禁止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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