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年全县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青食药监发〔2017〕20号

  
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分享: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各股、室、队、所:

按照《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市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眉食药监发﹝2017﹞18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县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接合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现将《2017年全县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2017年全县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严肃整治和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同时结合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品种开展监督检查。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自查(2017年7月上旬-7月下旬)

辖区内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明确要求相关药店、诊所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报送县局。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集中核查(2017年8月)

要制定核查计划,明确重点核查对象和范围,确保核查覆盖面和针对性,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责任股室对药店、诊所的自查整改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于2017年8月25日前上报市局。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三)迎接国家总局和省市局督查(2017年9月上旬-11月下旬)

接受国家总局和省市局对我县开展集中整治情况的检查,对总局和省市局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彻底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本次集中整治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针对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项活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整治活动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明确整治目标和范围,突出整治重点,严密组织实施。及时汇总分析药店、诊所自查整改情况,统一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三)严查违法行为。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相关责任股室在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上报市局,市局将对撤证和吊证情况及时挂网公示。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违法销售使用药品危害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用药。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努力构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担责任、共同保障、共建共享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五)注重沟通协调。要按时报送集中整治情况,重大事件及时上报;要加强与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及时通报涉事诊所情况,进一步规范药店和诊所药品销售、使用行为。


上一条:关于聘用胡军同志为工勤岗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同意青神县餐饮行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