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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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食药监发〔20171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保健理疗、美容院等场所从事

非法诊疗,非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以养生保健为名的足疗、按摩、洗浴、美容等经营场所纷纷推出中医理疗、火疗、刮痧、拔罐、针灸等养生保健服务项目。部分经营场所鱼目混珠,暗藏非法诊疗、非法使用、销售药械等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对我县保健理疗、美容院等场所从事非法诊疗,非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猎狐行动",紧紧围绕养生保健场所的突出问题,以联合执法为抓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进一步净化药械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部门职责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非法开展开诊疗活动的行为由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对非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由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百天,分为四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1211-20161220日)。此次专项整治由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召开工作安排部署会,明确工作机构和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摸底阶段(20161221-2017120日)。对辖区内的保健养生、浴足、美容院等场所逐一排查。对其经营使用的产品进行仔细甄别,按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毒产品、无标示产品等进行归类。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7121-2017325日)。检查上述经营场所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按证照登记或核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查看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以及与其相关的从业资质。

(四)总结阶段(2017326-2017330日)。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形成总结报告。

四、查处措施

(一)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向消费者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二类、三类)的,一律按《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查处。

(二)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向消费者推销食品的,一律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查处。

(三)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未取得执业医生等从业资格的单位(个人)开展诊断、治疗等活动的,一律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查处。

(四)对夸大宣传产品疗效和保健服务疗效,在广告中出现"主治""治愈"等字眼,误导消费者的,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五)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2016 12 10 日至 2017 3 月底用一百天时间,在全县开展养生保健、美容、浴足场所非法从事诊疗、非法经营使用药械等专项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成立以苏绍云为组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艳刚、县卫计局副局长胡红利为副组长,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卫计监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股,负责日常工作。两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次整治列为"猎狐行动"重要工作之一,明确分工,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执法力度。在监督执法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及时锁定证据,严字当头,深查深究,处理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

(三)强化部门联动。两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大力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LED显示屏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的理疗养生机构;畅通投诉举报平台,两部门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部门互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9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19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保健理疗、美容院等场所从事非法诊疗,非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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