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县城区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安装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食药监发〔2017〕11号

  
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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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相关部门、全县餐饮单位:

现将《全县城区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安装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全县城区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安装验收实施方案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青神县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青委办〔2017〕11号)要求,对全县城区范围内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排放进行集中整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达到排放标准。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借鉴周边区县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城区对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一、整治要求

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且油烟达标排放;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限期整改,确保排放达标;对逾期未安装或整改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单位移送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二、验收程序

(一)验收时间。2017年4月—9月,每月月底集中验收。

(二)成立验收小组。成立由县食药监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长任组长,从县食药监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下设监督审查组,由县食药监局纪检组长徐富华任组长。

(三)验收方式。由完成安装任务的餐饮经营者自主申报,验收小组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并交监督审查组,监督审查组对安装情况进行抽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按程序和要求发放补助。

三、补助标准

对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且验收合格的餐饮单位县环保资金给予补助3000元/户;对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且验收合格的餐饮单位县环保资金给予补助2000元/户;2017年9月30日后完成的餐饮单位不予补助。

四、工作纪律

(一)严格标准。要按照安装要求和环保标准进行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的,予以公示。

(二)固定痕迹。验收小组要认真填写《验收表》,留存影像资料和现场记录。

(三)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平衡照顾和形式主义,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由县政府督查室对考核验收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验收公正。

(四)落实责任。

验收及监督审查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标准开展验收工作。每月验收工作结束后,由验收小组汇总验收情况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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