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日期:2015年06月03日  作者:县商务局  来源:县商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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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青神县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青神县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商贸流通企业,对企业一次性经营性投入500万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或新建设项目(酒店床位数须在100个以上)予以扶持。

二、市场准入

1、新办商贸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2、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3、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行业外,企业可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三、用地政策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在省政府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土部门保证及时供地。

四、税费政策

1、对投资改造或新办商场、超市、酒店、洗浴中心、综合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2、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政府对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60%予以奖励。

3、项目报建涉及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4、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政府对企业应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五、扶持方向

(一)鼓励发展城乡市场。支持新建或改造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布局合理、综合服务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有利于展示和扩大地方产品销售的多层次的商品市场体系。

(二)鼓励餐饮住宿行业。打造青神餐饮文化品牌,支持餐饮企业上档升级;大力发展住宿业,推动住宿业连锁化、规模化经营,重点发展商务型酒店,适度发展高等级酒店。

(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支持餐饮住宿和批发零售企业在县内外新开连锁门店,做强传统服务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对新开设连锁门店的,县内每个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外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鼓励发展会展经济。支持商务展销、展览、展示会,繁荣城乡消费市场,拉动内需持续增长。对经县政府同意举办的商务会展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商家利用节假日举办的商品宣传、促销、打折活动,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五)鼓励创建商贸品牌。深入推进老字号品牌保护与促进工作,对成功创建四川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六)鼓励做大做强规模。对批发、零售和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并成功申报限额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上一条:中共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刘媛媛等9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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