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细化职责

  
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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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一)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目标绩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史志编纂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审核、重大会议协调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三)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

(四)负责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和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归口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机关党办相关工作。

(六)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行政审批股

(一)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牵头协调推进辖区“放管服”改革,集中承担授权范围内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自主验收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辖区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配合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归口办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相关工作。

(四)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环境综合管理股

(一)负责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和流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区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辖区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三)归口办理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农村生态环境科相关工作。

(四)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宣传法制与信访股

(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辖区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

(二)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和协调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应急、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四)负责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大气污染源总量减排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五)归口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科、环境法制与信访科、大气环境科相关工作。

(六)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生态保护与监测股

(一)负责统筹协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承担成眉生态环境同城化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统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

(二)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价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辖区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协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监督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三)负责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监督管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负责辖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编制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起草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和审核主体功能区划和各类规划涉及的环保内容。开展生态状况、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监测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归口办理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相关工作。

(六)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执法大队

(一)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调度、督导、资料归档等工作;牵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织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和交办信访件整改落实工作。

(二)牵头负责“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业务股(室)配合开展执法工作。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执法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撰写执法综合性文稿。负责辖区12345热线以及微信、网络等投诉举报平台日常运行管理、投诉举报件受理、调查回复工作。负责各类暗访、督察等专项执法行动,牵头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执法大练兵、环境网格化建设等工作,负责辖区水、气、土、固(危)废、生态保护、生态破坏等监督执法。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归档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及录入、票据管理、环境税复核等工作。负责辖区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三同时”执法检查,按时完成“双随机”及自发任务。参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重大环境纠纷及联合交叉执法等行动,负责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管理。负责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三)归口办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

(四)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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