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目标绩效、文电、印章、会务、信息、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党群、编制、人事、培训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执法装备采购和分配工作;负责罚没款收缴工作;牵头负责公务接待、对外交流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执法案件录入和数据统计上报;承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后勤等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政策法规股(监督内审股)。负责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负责规范执法流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法制审查、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组织听证或召开案件集体审核会议及备案工作;负责受理、查处投诉和举报;负责执法证办理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容管理股。牵头城市容貌的规范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市容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查与竣工验收;参与城市临街面容貌规划、改造方案的审查与竣工验收;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横幅、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商业巡游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设置。
二、事业单位调整
将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县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重新明确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股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股级)。
主要职责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股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县域内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3.负责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4.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青竹街道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主要是:户外公共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横幅、招牌等的行政处罚权;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违规在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违规开展城市商业巡游宣传活动等有碍城市市容的行政处罚权;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规定等的行政处罚权;破坏城市照明设备设施、环卫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承担与上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其他依法承担的执法工作。
5. 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解等工作。
6.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监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推进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职业化、执法站所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化、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
7.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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