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职责职能

  
日期:2023年09月14日  来源: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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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青神县机构改革方案》(青委发〔2019〕2号)和《关于〈青神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青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住建局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住房保障、防震减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配套政策,统筹协调住房保障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与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措施、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指导全县的村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组织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重点镇、特色镇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六)负责指导全县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功能配置。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园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民防空等建设,统筹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供水、污水、燃气、节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市防汛排涝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青神城市规划区杆管线新建、迁改的管理。组织编制青神城市规划区杆管线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杆管线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杆管线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指导全县杆管线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制度、规范程序,负责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受理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八)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和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散装水泥推广,推进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新材料使用。

(九)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建筑工程的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标准、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负责指导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青神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厕所革命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城乡安全饮水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评审、执业资格管理,推进建设行业高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工作,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改革创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管理;负责全县城市自备水源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负责全县城市供水管网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城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和水环境治理规划及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信息调研、目标考核、文电处理、文件草拟印发、对外交流、新闻宣传、文档管理及应急管理;承担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承担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牵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机关的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人才交流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内各类社团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财经制度和政策。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机关经费支出的审核工作;负责年度预算、决算、上报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负责局系统合同管理、票据管理;负责财务分析和局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相关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报工作。

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单位等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服务;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同审查工作;负责住房和建设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受理、接待转办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牵头协调处理信访稳定突出问题;负责拟订信访维稳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城镇建设管理股。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储备、申报和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工作;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督促项目实施和统计项目进度;指导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建设标准,负责全县城市供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防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成眉同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厕所革命”等工作;组织协调主城区杆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等管理与行政许可事项;参与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各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建筑管理股(勘察设计股)。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制定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县散装水泥推广的监管工作;指导建筑企业改革发展;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主体、行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外建筑企业入青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县内建筑业企业参与县外、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等经济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造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体制改革规划、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规章制度;参与县域内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现场管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处理工程设计、建设中的有关重大技术问题,拟订行业发展、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指导装配式建筑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与生态环境股。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培训本行业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扬尘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检查;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各类信息、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指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态环境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态环境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开展建设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监察内审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对口联系帮扶、志愿服务和走基层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县住建局党组按照县委规定设置。

第五条县住建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机关党委书记1名(副科级),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中层职数4名(股级)。

第六条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青神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青神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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