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青神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bm/zrzyj.htm);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我局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30,14:00—17:30;周五整理政府信息申请事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38860756 传真电话:028-38812021 通信地址: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620460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1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并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