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械罚[2017] 01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人民医院使用医疗器械“金属接骨螺钉(实心)”(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461112号(更))未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案
3.处罚级别:警告
4.处罚类别:警告
5.处罚事由:青神县人民医院使用医疗器械“金属接骨螺钉(实心)”(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461112号(更))未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人民医院
7.行政相对人代码-1:431531511130510151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0010
9.法定代表人名称:陈爱中
10.处罚结果:警告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0月25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鹏(青神湘阁里辣餐馆)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乐百氏桶装水店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食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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