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当罚〔2017〕39号。
2.处罚名称:江鹏(青神湘阁里辣餐馆)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
3.处罚类别1:警告。
4.处罚类别2:无。
5.处罚事由: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7.行政相对人名称:江鹏(青神湘阁里辣餐馆)。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5415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警告。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7。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杨帆诊所使用劣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有效期至2017.07)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食药监局关于对青神县人民医院使用医疗器械“金属接骨螺钉(实心)”(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461112号(更))未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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