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罚撤决[2017]02号
2.处罚名称: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150528)案
3.处罚级别:无
4.处罚类别:撤案
5.处罚事由: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150528)
6.行政相对人代码-1:9151142742257083M
7.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0106*****553X
8.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晓洪
9.处罚结果:撤案
10.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2月17日
11.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地方编码:511425
13.当前状态:正常
14.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规药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宝妈购食品商店涉嫌销售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的“专科保湿化妆水”等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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