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7] 14号
2.处罚名称: 青神罗氏诊所销售“碳酸氢钠片”(有效期至2017.04)等4种劣药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物品
4.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物品
5.处罚事由:青神罗氏诊所销售“碳酸氢钠片”(有效期至2017.04)等4种劣药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南门中西医诊所
7.行政相对人代码-1:511425600098681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0229****7450
9.法定代表人名称:姜希前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物品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9月4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青神南门中西医诊所使用“复方乙酰水杨酸片”(批号:1206064有效期至2013年11月)等10种劣药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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