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械当罚[2017]05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3.处罚级别:警告
4.处罚类别:警告
5.处罚事由: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2511425MA630FTB6C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142431****7211
9.法定代表人名称:任贵平
10.处罚结果:警告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9月15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四川省天运民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大叶茜草”(批号:160401)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青神罗氏诊所销售“碳酸氢钠片”(有效期至2017.04)等4种劣药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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