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的处罚决定

  
日期:2020年05月26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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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0]第602号

2.处罚名称: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3.处罚类别:警告

4.处罚事由: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批准文号:Z20030095,批号:1903084)

5.处罚级别:警告

6.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 51511425MA636HPQ19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0121****0619

9.法定代表人名称:彭传江

10.处罚结果:警告

11.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月16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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