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工商质监行处字〔2017〕第151号
2.处罚名称:对成都市茂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神县顺达油站使用未经定期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罚决定
3.处罚类别1:责令改正。
4.处罚类别2: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处罚事由: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市茂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神县顺达加油站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511425000009920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13.法定代表人姓名:蹇晓青
14.处罚结果:罚款:800元。
13.处罚决定日期:2017/3/8
14.处罚机关: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5.地方代码:511425
16.当前状态:正常
上一条:青神县工商质监局对欧小军蔬菜加工厂无照经营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对康贝连锁青神宏济生店经营“复方甘草片”(20150804)采取现金交易等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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