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民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环罚〔2024〕6号

  
日期:2024年06月13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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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民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3511425MA67U2AW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某军,身份证号码:51112919********16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登云村6组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起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将处理后的养殖废水在浇灌后流入外环境,且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照片;2、现场勘察笔录;3、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2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听告字〔2024〕6号)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2、进一步加强管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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