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源顺竹木制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行罚字〔2024〕2号

  
日期:2024年08月06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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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神县源顺竹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62J1C459

法定代表人:徐某梅, 身份证号码:51382619********29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南城镇弯儿巷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决定对你厂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喷漆过程中,喷漆房未进行密闭,大量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敞开的大门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厂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在喷漆过程中,喷漆房未进行密闭,大量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敞开的大门排放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厂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9600.00元(大写:叁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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