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服务标准(试行)

  
日期:2018年02月05日  来源:县工商质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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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和《中共青神县委办公室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委发〔2015〕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定义

即位于农村,利用已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当地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及其他基础服务的站点。

二、建设要求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地址位于农村。

(二)配备必需的网络办公软硬件设施。

(三)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且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能够对所在服务区域的村民需求和生产进行摸底统计。

(四)服务站的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站内外有统一形象规范。

(五)服务站周边应有一定的常住人口,原则上不低于100人。

(六)服务站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信经营,对各个电商平台开放。

(七)服务站应建立日常网络安全管理、考勤、货物配送等制度。

(八)一个行政村只支持建设一个服务站。

三、从业人员要求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为人诚信,服务态度良好,在当地有较好口碑及人际关系。

(三)具备电脑基本操作能力,能够熟练应用各个电子商务平台。

(四)熟悉当地村民与产业情况,本村居民可优先考虑。

(五)充分认同农村电子商务项目,自愿申请成为服务站从业人员,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六)具备较好的营销能力。

四、主要职责

(一)宣传服务。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资讯,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培育农村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

(二)代购服务。帮助村民网上购物,并协助解决购物过程产生的纠纷等问题。

(三)代销服务。组织当地适销的农副特产品、民俗文化产品、旅游资源,推荐给各个电子商务平台,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产品。

(四)便民服务。为村民提供水、电、宽带、话费等生活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车票代购、酒店预定、就诊预约、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

(五)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服务。

(六)农资服务。与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合作,依托村级服务站网上销售,开展技术指导。

(七)创业服务。组织当地青年群体参加网上创业就业学习培训、交流分享,营造氛围,培育人才,培育村网店,扶持村镇农副特产品开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八)统计服务。按要求做好统计(交易、服务)台账,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

(九)增值服务。服务站依照当地情况可开展其他增值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站的明显位置张贴。

五、服务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村民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

2.有效处理村民投诉、交易纠纷等,处理流程应公开,处理过程应有记录保存。

(二)广告宣传。

1.服务站发布的商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内容应合法,文字用词要规范。

2.信息内容应真实可靠。

3.应确保广告的时效性。

(三)隐私保护。

建立完善村民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村民私密信息。

六、建设流程

(一)备选站填写《青神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申请登记表》,并拍摄该村、该站远距离外观、该站内部三张照片。

(二)项目承建企业单位实地检查后填写《青神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评估表》,并填写评估意见。

(三)县商务局初审同意后,项目承建企业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标识及装修。

(四)对服务站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六)县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乡镇进行实地验收,填写《青神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验收表》,并填写验收意见。

(七)验收合格后,按建设标准、服务业绩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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