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年02月05日  来源:县工商质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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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物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眉府发〔2010〕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支持重大现代物流项目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库,在独立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项目。

三、现代物流业投资项目用地可整体规划,分宗建设,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四、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仓储配送等用地,按最低标准征收各类税费。

五、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现代物流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物流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对现代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七、现代物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八、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新建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九、县财政设立300万元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培育物流业发展载体和支持物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优先发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联合开展代收货款、垫付货款、仓单质押等物流金融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推动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间信息的交互与共享。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对注册在本地且税收解缴在本地的物流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3A、4A、5A级物流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十三、重视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培训机构等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培养现代物流人才,重点搞好高层次物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十四、本意见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时,按照同一项目“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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