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司法局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2、制定全县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
3、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公证工作;
4、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监督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指导、管理、监督全县法律服务市场;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主要工作。
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深化法治惠民。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为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不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举措,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各大办案系统稳定运行;
2、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全力维护和谐稳定。狠抓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规范化建设,完善“诉非”衔接、“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完成4个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实现全县基层司法所提档升级。
3、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培育法治信仰。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做实做好乡村普法“六个一”,深化法治示范创建,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打造2-3个法治文化阵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二、部门概况
青神县司法局经编委核定,编制人数37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人。现有在职人员33人(其中公务员30人,机关工勤2人,事业人员1人),退休人员8人,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共计41人。另有聘用人员2人。
三、2018年收支预算
(一)收入预算情况。2018年青神县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4,629,246.00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629,246.00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相应安排预算支出4,629,246.00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702,580.00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000.00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2,066.00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6,907.00元,农林水支出18,960.00元,住房保障支出315,733.00元。
(三)增减变化情况。县司法局2018年预算收支较2017年增加987,802.00元。主要是2018年单位人员增加,日常公用支出有所增加。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青神县司法局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4,629,246.00元,是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511,960元,是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3,702,580.00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支出。
(二)一般公共服务33,000.00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共产党事务年度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372,066.00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机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及离退休人员支出。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6,907.00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315,733.00元,用于司法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六)农林水支出18,960.00元,主要用于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补助经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县司法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944,799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县司法局的政府采购经费预算为0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2017年末车辆数合计为2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2018年我单位所有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六、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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