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农村村容村貌,现将《关于农村房屋整治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中午12时止。
联系人:刘欣,联系电话:028—38810841
地址:青神县农业农村局(簧门街105号)
附件:关于农村房屋整治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关于农村房屋整治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农村村容村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村房屋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需整改的范围
(一)具有产权证书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手续,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照管,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
(二)具有产权证书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手续,影响村容村貌的养殖圈舍、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
(三)具有产权证书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手续,影响村容村貌的工业和三产等设施。
(四)其他依法需要整改的农村房屋及设施。三、需依法拆除的范围
(一)无产权证书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手续,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超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出部分限期自行拆除,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其他依法需要拆除的农村房屋及设施。
四、整治流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30日至7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会议、入户宣传等形式,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房屋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7月11日至7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整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分类登记,明确整治的房屋范围和数量,锁定房屋及设施所有权人。
(三)自行整治阶段(2020年7月21日至8月10日)。由所有权人按照整治要求自行整治危旧房屋及设施。
(四)依法拆除阶段(2020年8月11日至9月30日)。凡属于依法拆除范围的,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自行整治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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