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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0〕9号

  
日期:2020年04月24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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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涉及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有明文规定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

第二条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有偿注入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接管注入的砂石资源优先用于保障青神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接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项目需提供地勘资料,如涉及砂石资源,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之前,向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砂石中心)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施工设计图和地勘资料等相关材料备案。由于地勘单位原因,出具不实地勘报告,造成砂石资源流失的,应追究地勘单位责任。

(二)县砂石中心和县水利局或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建设单位等部门企业实地查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开挖地块下的砂石可开采情况进行测量,并出具砂石储量报告,作为县属国有企业砂石接收储量的参考依据。

(三)经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县属国有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接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砂石接管方、砂石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接管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对已签订《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接管协议》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衔接,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的相关约定。建设方应将砂石运输路线、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和车厢尺寸)报县属国有企业审核后,由县属国有企业将相关信息报县砂石中心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接管细则、安装监控设施等,对红线范围内砂石挖运实施动态、台账式监管。县砂石中心对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实行双监管。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私自出售和违规使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由县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过程中涉及的砂石资源其质量不能达到县属国有企业收储标准的,由县砂石中心召集项目牵头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建设单位等共同现场确定后,报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审定。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接管砂石资源后按市场化进行经营管理,并以35元/立方的砂石价款上缴县财政。

第九条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砂石资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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