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实行全年全域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杂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作物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村规民约,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可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及个人,由青神生态环境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烧工作,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12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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