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青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青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项目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神县境内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项目的申报实施按照《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试行版)》(川自然资发〔2019〕70号)要求执行,若上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章拆旧补助
第三条农户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房屋、构筑物和附着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并一律不作补偿,在建筑结构上同属于一栋房屋的农户,必须同时参加项目建设,该栋房屋全部拆除。拆除后的房屋残值归农户所有。
第四条在项目区内的废弃集体公共用房,可以进行复垦,复垦补助归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 拆旧补助标准
(一)参与安置的农户按户籍人口数给予每人补助经费15000元;
(二)拆旧复垦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按地块复垦面积给予补助经费120元/㎡;
(三)选择统规统建的农户按核定人口数给予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每人每月120元。发放时间为拆除旧房并完成清场当月计发,分得安置房当月截止;
(四)参与安置的农户按核定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搬家补助经费。
第三章 搬迁安置
第六条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项目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在项目区有住房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的农村居民;
(二)原籍在项目所在地,户籍由项目所在地迁出,且在项目区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承担集体义务的居民;
(三)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10个月内生育的且户籍在项目区农村集体的新增人口,其余人口数以签订协议之日实际情况计算;
(四)原户籍关系在项目区内的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置
(一)签订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安置协议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二)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三)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四)户籍在项目区内,但在项目区内无宅基地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项目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人员;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安置方式及标准
青神县增减挂钩项目实行统规统建、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参与项目的农户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统规统建安置。实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屋,原则上采用多层,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农户意愿,具体建设标准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进行。
1.安置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为35㎡/人的清水房。安置农户在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内任意组合选取不超过两套安置房,安置农户选定户型后不得更改;安置农户之间不得互相调剂安置面积;安置农户可以增加或减少安置面积,但是增加的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35㎡/户。
2.安置房价格标准。安置农户人均安置面积在35㎡以内的(含35㎡),按优惠价1000元/㎡购买。因农户根据家庭需要,增加不超过35㎡的面积,按1800元/㎡购买。因建筑误差导致面积大于人均35㎡的,且超出安置面积在5㎡内(含5㎡)的按照1000元/㎡购买,超过5㎡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产权属于安置户。若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由政府按1800元/㎡反向补差。
3.生产性用房。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农户,每套房配备一间生产性用房,每套按650元/㎡限购一间,每套生产用房不超过20㎡(不计入人均安置面积)。
(二)货币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而主动放弃住房安置的农户,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有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享受了货币安置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安置补助标准。除享受第五条(一)(二)(四)补助以外,以户为单位按35㎡/人、600元/㎡给予额外补助。签订安置协议后,在青神县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或者购买二手房的,再给予7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安置区建设用地。 建新区与拆旧区为同一行政村组范围内的,安置区用地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拆旧区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置换给因建新区建设被占用土地的农户,产权调换土地存在困难的,应参照现行片区综合地价补偿占地农户。
第十条安置区配套。包含道路、绿化、健身等公共基础设施。电力、有线电视、网络在安置房建设时统一安装,在具备开通条件的安置点铺设并安装天然气和自来水主管道,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产权证办理。拆旧农户搬迁入住安置房后,由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户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回并注销,同时为农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复垦及后期管护
第十二条 按照农村一户一宅基地和项目实施区耕地不减少的规定,农户拆旧区必须按项目规划的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复垦还耕。
第十三条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有两处或多处宅基地的农民将多余的宅基地按规定和程序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再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
第十四条复垦后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期管护,不得改变耕地用途。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总牵头,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和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及在线备案等工作。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调查、编制项目实施规划;负责项目审查、项目验收、复垦指标确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项目资料归档;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指标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增减挂钩项目的宣传动员、权属调整、拆迁安置、信访维稳、纠纷调处、落实耕种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项目区实施规划、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户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组织农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安置房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项目建设工程预算的财政评审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把好增减挂钩项目各类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关,指导集中安置点房屋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竣工验收。
县审计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审计方面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奖惩
第十六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服务行为,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集中区安置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工程监理、审计监督和廉政建设等制度。
第十七条增减挂钩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和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作经费,对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增减挂钩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在项目验收后,按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指标面积给予1500元/亩的经费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项目各阶段实行公示制度,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教育人才引进培育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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