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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0〕13号

  
日期:2020年06月30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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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青神县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办法

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登记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

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满足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视为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称“配建地下工程”)。

(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单独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单建地下工程”)。

以上两种情形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参照地表土地使用权分摊方法计算,即: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地下空间宗地面积÷地下空间建筑总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分为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交通、工业、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出让终止日期和用途以地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用途一致的原则确定。

(一)规划用途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地下停车场(库),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途,土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不超过70年。

(二)规划用途为经营性地下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等,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不超过40年。

(三)规划用途为物资仓库、工矿企业设施等,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不超过50年。

(四)人防设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地下设施,登记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土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年限不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不超过50年。

(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单建地下工程,出让年限依据出让合同条款确定。

四、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算

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视为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再单独收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地下空间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解缴出让金后办理登记。

超出供地规划的地表用地审批范围或者超出供地规划条件、改变规划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同意补办手续的,签定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

五、地下空间的取得方式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地下空间的;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他情形。

六、地下空间登记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五)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应当提供缴纳证明;(六)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五)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八)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九)其他必要材料。

七、地下空间不动产证书的填写

(一)《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单元号中的编码,用“GX”注明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二)配建地下工程《不动产权证书》在附记中注明地下空间使用权面积。

(三)《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按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用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

(四)《不动产权证书》“终止日期”栏按照与该宗地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相一致的原则填写。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

 

上一条:青神县水利局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岷江青神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公布新一轮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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